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办航空港实验区问题整改情况公示(第34批)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7/07  

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300062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2、郑州市新郑市港区梁州大道与223省道交叉口向东20米,河南电建商混站后院有混凝土外加剂厂,没有环评手续,不符合产业规划。生产用的原材料有毒,气味刺鼻。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河南电建商混站全名为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航空港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姬庄村寺下李,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MA4424PP3X。该公司一期项目6条混凝土生产线、2条水稳生产线已于2017年9月办理环评手续并在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官方网站备案,取得航空港实验区环保批复。二期项目为新建2条商砼生产线、2条干粉砂浆生产线和1条外加剂复配生产线,其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主要原料为:沙子、石子、水泥、粉煤灰、矿粉、减水剂、水,生产工艺流程:外购原料—配比—混合搅拌—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控制系统;干粉砂浆生产线主要原料为石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外购原料—制沙—过筛—配比—混合搅拌—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地垄上料斗、筛分机、制砂机、送料机、振动筛、斗式提升机、脱粉机;外加剂生产线主要原料为:混凝土外加剂母液、糊精、葡萄糖酸钠、水,生产工艺流程:外购原料—复配—搅拌—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母液储存罐、搅拌罐、成品罐、储水罐、泵、计量罐。该公司二期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手续,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5日,航空港实验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刘宁、宋建斌至河南电建建材有限公司日常巡查,发现该厂区内南侧有多个储罐,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该厂房计划建设混凝土外加剂复配生产线一条,即外购原料母液—复配—搅拌—成品,属未批先建项目。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8〕01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期对其混凝土外加剂项目日常巡查中,均未发现有再建设行为。

2018年7月1日,接到督办通知后,航空港实验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刘国刚、耿建保、郑超强等人和滨河办事处分管环保副主任孙治华第一时间至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混凝土外加剂项目车间内存放有5个塑料罐(空)、1个塑料搅拌罐(空)、3个铁质成品储罐(空)、1个铁质搅拌罐(空)、纯水设备1套(空),1个地埋母液罐中存有液体,经现场询问核查,因地埋罐体需要测试罐体底部是否漏水,特注入少量清洁水进行观察,因光线不好且罐体埋入较深,下部水呈现黑色。现场发现生产车间有用电未切断现象,经现场询问核查,系前期建设过程中铺设,一直未通电。现场未发现有原材料,不具备生产条件,无生产迹象,未发现有刺鼻气味,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经现场核查,该公司混凝土外加剂项目未完全建成,无生产原材料,不具备生产条件,现已停建整改。针对发现的地埋罐存有液体问题,经核实系前期测试罐体底部是否漏水,特注入的少量清洁水,截至目前,该罐底部水已清理完毕。另外,已要求该企业对车间内前期铺设电路彻底切断。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8〕01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18〕第01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拟对其罚款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元。该公司承诺在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再开工建设。针对群众反映该项目原材料有毒和刺鼻气味问题,其报批的环评资料显示原材料为脂肪族减水剂母液、葡萄糖酸钠、糊精。脂肪族减水剂母液是丙酮磺化合成的羰基焦醛,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无毒,不燃;葡萄酸钠性质稳定,无毒;糊精具有麦芽糊精的特殊气味,无异味,是淀粉的水解产物。下一步,航空港实验区将加强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查力度,针对自查和群众投诉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坚决改彻底、改到位。

问责情况:无。

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300069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郑州市航空港区一些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私自占用耕地建设所谓停车场,并转作他用,变成了夜市大排档和驾校练车场地,破坏环境攫取经济利益。位置 1:郑州市航空港区巡航路与凌凤街交叉口路北,私自圈建土地硬化成停车场,经营夜市大排档和驾校。2:雍州路沃金大酒店斜对面一处马庄停车场,私建成一处金一驾校、一处恒远驾校。3:巡航路与雍州路交叉口东南原马庄村集体土地上私自圈建土地建夜市大排档和停车场。4:巡航路与相州街交叉口—处私自圈建”新密夜市大排档”。5:凌空街与梯航路交叉口,私自占用耕地硬化建成一处夜市大排档、一处山顶驾校、一处鸿泰驾校。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地块属航空港实验区滨河办事处马庄村原村庄,位于凌空街以西、凌风街以东、巡航路两侧,2009年10月从中牟县张庄镇划入航空港实验区,2015年10月基本完成全村棚户区改造工作,2016年9月雍州路以东、凌空街以西、巡航路以南、大寨路以北土地已征收到位。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7月1日,接到督办单后,国土资源局赵海涛,城市管理局监察支队,滨河办事处副书记张冬亮、副主任孙治华及包村干部等人第一时间至现场核查,部分村民在原有房屋拆除后土地长期闲置的情况下,违规私自将地坪简单硬化建成夜市大排档、停车场和驾校。经核查,1:郑州市航空港区巡航路与凌凤街交叉口路北,私自圈建土地硬化成停车场为琴台停车场、夜市大排档为红高粱夜市大排档、驾校为宏远驾校,该宗土地面积3917㎡,于2015年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作为建设用地(豫政土〔2015〕596号、豫政土〔2015〕1243号)。面积5210㎡未报批,属园地。2:雍州路沃金大酒店斜对面一处马庄停车场为四街停车场,私建成金一驾校、恒远驾校,该宗土地面积3088㎡,先后于2011年、2012年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作为建设用地(豫政土〔2011〕135号、豫政土〔2012〕656号)。3:巡航路与雍州路交叉口东南原马庄村集体土地上私自圈建土地建夜市大排档和停车场,该宗土地面积2847㎡,于2012年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作为建设用地(豫政土〔2012〕656号)。4:巡航路与相州街交叉口一处私自圈建“新密夜市大排档”,举报与事实不符,该地块实为相州街施工工地,面积2209㎡,先后于2011年、2014年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作为建设用地(豫政土〔2011〕136号、豫政土〔2014〕511号)。5:凌空街与梯航路交叉口,私自占用耕地硬化建成一处夜市大排档、一处鸿泰驾校,该宗土地面积3360㎡,于2011年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作为建设用地(豫政土〔2011〕136号)。经营山顶驾校,该宗土地面积2025㎡,属建设用地。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占用地块不属于耕地,针对私搭乱建行为,城市管理局联合滨河办事处已对违法建筑取缔到位。下一步,航空港实验区将采取有效措施:一是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做好巡查防控机制,严厉打击违法乱建行为;二是加大群众举报热线宣传力度,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能够及时、有效解决,确保群众满意。

问责情况:无。

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300077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郑州市航空港区。 1、正商宇航铭筑(位于航空港区太湖路与凌风街交叉口西北角,康平湖地铁站C出口北侧)该工地出口喷淋设备未投入使用,整个工地有近一半没覆盖,黄土裸露,工地作业时没开启雾炮设施。2、卫生小区(位于巢湖路与相州街交叉口东南角),该小区的西北角有一块占地约3亩左右的在建幼儿园工地,目前工地除有施工围挡之外,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包括雾炮、喷淋等,8个100%只落实了一个围挡,满工地全是黄土和白灰。3、中建森林上郡小区(位于护航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西南角),该工地目前未在建,但工地黄土全部裸露,未采取任何覆盖防护措施。上述三个工地的此类现象均存在多日,一直没人监管。其他工地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造成上述问题长时间存在的原因是:郑州市市长热线、郑州市环保局均不能正常受理航空港区的环境举报案件,造成举报困难(工作人员给出的原因是航空港区归省管,但群众没有投诉渠道,造成监管空白),而航空港区的相应管理部门只有执法权,没有处罚权。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1. 正商宇航铭筑项目位于航空港实验区太湖路与凌风街交叉口西北角,系房建项目,建设单位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尘监管单位为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地三员为:监督员王春光、网格员董英英、管理员郭飞远。该项目属待建工地,当前工程进度为土方清表阶段。

2. 卫生小区实为名门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位于航空港实验区巢湖路以南、相州路以东,建设单位为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分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扬尘监管单位为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地三员为:监督员牛午婕、网格员陈琳、管理员黄昌。当前工程进度为地基护坡作业。

3. 中建森林上郡3号地项目位于航空港实验区护航路长安路西南,建设单位为郑州中建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港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扬尘监管单位为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地三员为:监督员牛午婕、网格员王晓伟、管理员王佳乐。该项目属待建工地,当前工程进度为土方清表阶段。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7月1日,接到督办单后,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督察组韩少华等人,郑港办事处副主任郭海波等人第一时间至正商宇航铭筑项目、名门小区项目和中建森林上郡小区项目一一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

1. 正商宇航铭筑项目未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现场未湿法作业等问题。督察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张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严格按照“8个100%”标准立即整改到位。

2. 名门小区项目正在浇筑混凝土作业,现场安装有简易冲洗设施,围挡安装有喷淋,道路已硬化,设置雾炮,因现场面积低于一万平方未安装远程监控,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等问题。督察人员对项目负责人马相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严格按照“8个100%”标准立即整改到位。

3. 中建森林上郡3号地项目未开工建设,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围挡破损等问题。督察人员对项目负责人李宣宣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严格按照“8个100%”标准立即整改到位。

航空港实验区属“两级三层”管理体制,为省政府派出机构、郑州市代管,有省、市常驻环保督导组进行日常督导检查,航空港实验区扬尘监管单位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地均配备有工地三员,不存在监管空白现象。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经现场核查,上述三个工地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对正商宇航铭筑项目施工单位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门小区项目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分公司、中建森林上郡3号地项目河南港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整改通知》、《扬尘污染治理办公室检查考核扣分单》、《停工通知书》,责令其严格按照“8个100%”标准立即整改到位,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截至目前,以上项目均按照扬尘治理要求整改到位。下一步,航空港实验区将加强辖区工地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六个到位”、“8个100%”和“两个禁止”要求施工,对施工项目实行扣分制度、奖惩分明,对不达标工地停工整改,同时加大环保热线举报渠道宣传力度,确保群众反映问题能够及时、有效解决。

问责情况:无。

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300176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新郑市新港办事处薛店北街村村民,把住房用黑色遮阳网围挡改造,租给一个分拣南航机场垃圾的人,垃圾产生恶臭蚊蝇成群,分拣过的垃圾经村领导同意直接倒入附近的村垃圾收集处,村民反映给村领导无果。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问题位于航空港实验区新港大道东侧新港办事处薛店南街村第六生产队,系当事人王磊租用南街村村民约30㎡平房回收南航饮料瓶、纸箱等垃圾进行分拣后售卖。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7月1日,接到督办单后,航空港实验区城市管理局监察支队张高琳、肖磊等执法人员,新港办事处西管区区委书记周新伟等人第一时间至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王磊租用南街村村民30㎡平房对南航公司少量的饮料瓶、纸箱等垃圾进行分拣,对可回收垃圾打包售卖,不可回收的垃圾清运至南街村垃圾收集池内。现场存有少量已分拣的袋装饮料瓶及纸箱,因天气炎热,现场有异味。经询问南街村村组干部,均对此事不知情,前期也未接到过群众举报。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王磊把租用住房用黑色遮阳网围挡改造,分拣南航机场垃圾,垃圾产生恶臭蚊蝇成群的问题”属再生资源回收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上述问题违反了《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郑城执责改字〔2018〕第08-2400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到位。截至7月5日,该经营场所所有垃圾清运完毕,并取缔到位。针对此次群众举报问题,航空港实验区做出以下处理措施:一是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告诫其污染环境的严重性;二是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加大辖区污染源排查力度,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问题;三是加大群众举报热线宣传力度,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能够及时、有效解决,确保群众满意。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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