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金水区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36批)
来源:区攻坚办  时间:2018/07/10  

一、郑州市金水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20106

反映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32号院1号楼54号,2012年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做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列入征收范围内,该征收项目改造的“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来信人通过向郑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得知该建设项目没有办理环评报告(郑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回复63号),另外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项目用地批准书、用地预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收的是国有土地的房屋,现在安置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改造项目建议书、改造项目立项批文等必要程序。这样的违章建设项目,当事人多次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至今无人依法查处。郑州中院2015年10月(2015)做出“郑行初字第148号”依法判定金水区政府强拆我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多年来金水区政府仍旧不管不顾法院判决,使我至今流离失所。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聂庄棚户区改造工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与未来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方为河南新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5月建设方更名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民委员会聂庄村。

2、安置区位于A、B、E、G地块,共计14栋楼,于2014年1月开挖基坑建设。建筑面积约为58.6万平方米,结构为剪力墙。2015年12月已经竣工,2017年7月已完成安置房分配工作。安置区开工初期,建设方为河南新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为李×铭,当事人是蒋×伟;施工方分别是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原分公司。土地使用者(权利人):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1418.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郑国用(2009)第0688号。城镇住宅(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家属院)用地,面积:1814.8平方米,此宗地只登记不发证。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8年7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分局、环保局、住建局、房屋征收办、未来路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到现场对举报投诉问题进行调查。

1、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未办理环评报告等问题。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八项:“符合以下条件的,安置房可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土地征收和报批预审,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完成施工图安全审查;文物、消防、抗震、环评、人防等相关的必要条件审核通过;城乡建委、重点项目办同步跟进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调查,聂庄片区改造项目于2013年9月11日完成了土地确权,办理了土地确权证;聂庄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3年9月27日公示并于2013年11月2日批复;项目施工图完成审查;文物、消防、环评等相关的必要条件已审核通过;监理和质监提前介入,符合安置房开工条件,安置区于2013年6月奠基,2016年3月安置房竣工,7月启动安置房分配,2016年底片区改造范围内拆迁群众基本回迁完毕,目前安置房的其它手续也在积极推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则为登记表。聂庄片区安置区项目A、B、E地块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按要求应当编制报告表;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安置区G地块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按要求应当填报登记表。

根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针对聂庄片区安置区项目A、B、E地块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自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上述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认为上述项目评估报告编制较为规范,基本满足《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的要求,经修改完善后可上报。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安置区G地块则按照要求,填报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请表(试行)。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文件要求,经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专家审查论证以及郑州市金水区环保局出具的监管意见,金水区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对聂庄片区安置区项目A、B、E地块进行了环保备案,并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环保备案文号为:郑金环清评备〔2016〕11号、郑金环清评备〔2016〕12号、郑金环清评备〔2016〕13号;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请表(试行)》以及金水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金水区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对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安置区G地块进行了环保备案,并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备案文号为郑金环清备〔2016〕140号。

2、关于金水区政府强拆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等问题

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32号1号楼54号(即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在聂庄片区改造范围内,该套房屋产权所有人刘×芬。经查,2012年聂庄片区改造工作启动后,工作组多次与户主刘×芬协调沟通、宣传政策,在无任何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她提出要为其解决两套住房的要求,不符合且远超出聂庄片区改造政策补偿标准。截至2013年11月,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的72户业主,已有71户与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了《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仅剩余刘×芬一户未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刘×芬房屋所占地块规划为安置区建设用地,属于建设拆迁居住的安置地。为保障其他被拆迁人回迁居住的合法权益,消除因回迁安置房拖延造成不稳定因素,金水区聂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与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聂庄片区国有土地建筑工程拆除协议书》。该公司在拆迁中误拆“金水区未来路32号(含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刘×芬房屋)”。事后,政府相关人员对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误拆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与教育。

2015年刘×芬认为拆除其房屋涉及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1.金水区政府拆除刘×芬房屋的行为违法;2.将刘×芬房屋恢复原状,依法赔偿其临时过渡费”。金水区政府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准备应诉证据、参加庭审,并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但由于刘×芬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于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郑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1.确认金水区政府行政拆除刘×芬房屋的行为违法;2.驳回刘×芬请求判令金水区政府将其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其临时过渡费的赔偿请求”。但本次判决书生效后,刘×芬并未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向金水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而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导致行政赔偿工作无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016年5月18日,刘×芬在仍未按照法律规定向郑州市金水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下,直接向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金水区政府支付刘×芬2013年10月到赔偿合法房产期间临时过渡费每月5000元”。金水区政府依法应诉,参加庭审,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并邀请法院法官组织调解。但由于刘×芬要求将被拆迁房屋恢复原貌客观上无法实现,为其解决两套住房的要求违反法律与拆迁安置政策,再度导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71行初233号行政裁定书,以“刘×芬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金水区政府先行处理为前提,但刘×芬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并未向金水区政府提起赔偿申请”为由,驳回了刘×芬的起诉。刘×芬收到本次行政裁定书后,向金水区政府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金水区政府收到刘×芬的《国家赔偿申请》后,于2017年7月19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了《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国家赔偿判决书》〔文书编号:金政(赔偿)字(2017)第9号〕。刘×芬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因不服该赔偿决定,于2017年10月9日向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金水区政府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首次定于2017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刘×芬以身体不佳正在住院为由,中止了法庭审理程序。刘×芬出院后,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将后续庭审进行完毕,多次组织开庭,都因刘×芬未到庭而无法开庭。目前,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尚未另定开庭时间。

综上,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1、金水区积极办理国有土地房产证及土地证的注销工作,截至2018年4月20日,已将资料齐全的149套房产证及土地证报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水区分中心,其他资料不齐全的但需要注销的房产证及土地证仍在继续收集资料。

2、编制安置区(一期)改造方案,目前方案草案已报至郑州市金水区城改办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正在修改改造方案。

3、积极与反映人沟通,尽早妥善解决涉及反映人的相关问题。

4、对不属于环保问题的通过法律程序积极解决。

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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