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第1批)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3HA202311220020 |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南阳路226号,富田丽景花园小区39号楼电梯运行时噪音和震动扰民。 | 金水区 | 噪音 |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3年11月24日晚10点40分左右在举报人家中做了噪音检测,2023年11月25日,河南德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夜间时段电梯运行过程中等效声级数据超标、倍频带声压级250HZ频段数据超标。 | 属实 | 制定方案,对电梯进行降噪处理,把噪音降低到标准范围之内。 | 一、整改情况 关于电梯噪音扰民问题。1.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委托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让该公司制定富田丽景39号楼电梯降噪方案。目前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方案已制定,工期为一个月时间。2.通知物业公司在问题电梯降噪处理达标前停止使用,做好该楼业主工作。3.督促物业公司协调业主委员会推进申请动用小区公共收入,尽快推进电梯降噪费用落实到位。4.督促第三方专业电梯降噪公司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尽快启动电梯降噪处理事宜,按照方案要求,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5.如果降噪处理后噪音问题仍不合格,将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按照程序使用维修基金推进电梯更换工作。 二、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郑州恒圣源电梯维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针对以上情况,金水区执法局11月25日就电梯运行噪音问题对郑州恒圣源电梯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立案文号“金水城综立字[2023]第37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之规定,金水区执法局将视郑州恒圣源电梯维修有限公司对电梯噪音的整改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阶段性办结 | 无 |
2 | D3HA202311220023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香街92号,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1单元楼顶前期安装电梯时未作隔音措施,导致现在噪音严重扰民。 | 高新区 | 噪音 |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11月24日,由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协同市场监管局、国土规划住建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核查,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东单元(即1单元,以下统称为东单元)楼顶电梯已安装降噪设施,电梯运行时存在一定噪音。2023年11月24日,市场监管局委托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东单元东、西电梯机房噪音进行检测,电梯机房噪音检验结果为71.08dB、73.78dB,符合电梯技术规GB10058-1997 3.3.6机房噪声值平均≤80dB的要求。11月29日,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委托河南省美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东单元3304次卧进行室内声环境检测(在电梯产生最不利影响的房间选取一个测点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昼间29.0dB,夜间24.6dB,符合《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昼间40.0dB,夜间30.0dB的要求。 2022年3月万科地产对5号楼东单元电梯进行了降噪施工,主要对主机支架梁加装圆形减震垫,以起到缓冲作用,加装钢丝绳弹簧也起到降低震动的作用。施工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降噪处理报告”。报告显示在降噪前金兰苑5号楼顶层机房噪音69.8分贝,轿厢运行噪音48分贝;降噪后电梯机房噪音64.5分贝,电梯噪音符合国际标准,降噪前后噪音降低明显。 2023年4月11日,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23之规定对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东单元西梯电梯机房噪音进行抽测,5月4日,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YJ2TW-230328-03-02的检测报告,电梯机房噪音检验结果为72.1dB,符合电梯技术规范GB10058-1997 3.3.6机房噪声值平均≤80dB的要求。 | 部分属实 | 要求万科物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做到电梯噪音持续符合国家标准,市场监管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万科城金兰苑噪声问题,问题已办结。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标准。下一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加强跟住户的沟通,协调万科物业加强对电梯日后的维护。 | 已办结 | 无 |
3 | D3HA202311220019 | 郑州市高新区枫香街92号院万科金兰苑5号楼2单元东西两部电梯,噪音和震动扰民。 | 高新区 | 噪音 | 关于“万科城金兰苑电梯噪音”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11月24日,由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协同市场监管局、国土规划住建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核查,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西单元(即2单元,以下统称为西单元)楼顶电梯已安装降噪设施,电梯运行时存在一定噪音。2023年11月24日,市场监管局委托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西单元东、西电梯机房噪音进行检测,电梯机房噪音检验结果分别为73.15dB、71.98dB,符合电梯技术规GB10058-1997 3.3.6机房噪声值平均≤80dB的要求。11月29日,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委托河南省美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西单元3301次卧进行室内声环境检测(在电梯产生最不利影响的房间选取一个测点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昼间25.1dB,夜间24.9dB,符合《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昼间40.0dB,夜间30.0dB的要求。 2022年3月万科地产对5号楼西单元电梯进行了降噪施工,主要对主机支架梁加装圆形减震垫,以起到缓冲作用,加装钢丝绳弹簧也起到降低震动的作用。施工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降噪处理报告”。报告显示在降噪前金兰苑5号楼顶层机房噪音69.8分贝,轿厢运行噪音48分贝;降噪后电梯机房噪音64.5分贝,住户家书房19分贝,客厅22分贝,电梯噪音符合国际标准,降噪前后噪音降低明显。 2023年4月11日,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23之规定对万科城金兰苑5号楼西单元西梯电梯机房噪音进行抽测,5月4日,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YJ2TW-230328-03-02的检测报告,电梯机房噪音检验结果为69.3dB,符合电梯技术规范GB10058-1997 3.3.6机房噪声值平均≤80dB的要求。 | 部分属实 | 要求万科物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做到电梯噪音持续符合国家标准,市场监管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关于万科城金兰苑电梯噪音问题,问题已办结。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标准。下一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加强跟住户的沟通,协调万科物业加强对电梯日后的维护。 | 已办结 | 无 |
4 | D3HA202311220016 | 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大学盛和苑东围墙原规划是绿地,现在变成废品收购站,垃圾场,停车场等商业用地,影响居民的居住环境。 | 高新区 | 其他污染 | (一)关于“规划绿地”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根据2012年11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复《郑州高新区北里村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郑政函〔2012〕394号),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绿地。经核实,由于枫杨办事处北里村拆迁历史原因,该区域土地未征收,土地性质尚未变更,目前仍为北里村委会所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关于“废品收购站、垃圾场”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郑州高新区石楠路迎春街西北角洗车行后有一处临时废品回收点。由于临时废品回收点环境脏乱,群众误以为是垃圾场。 (三)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1年前该处一直闲置,2021年8月北里村对该区域进行硬化,后根据市静态交通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利用闲置土地建设临时停车场的有关规定,属地办事处在该区域设置了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停车场。该充电站在区城市管理局确定的第一批临时公共停车场名单中。 | 基本属实 | 高新区对石楠路(翠竹街-金菊街)西侧进行统一高标准规划设计和绿化提升,根据整改方案分段开展实施,加快推进施工进度,切实做到还绿于民,让群众满意。 | 一、整改情况 1.关于“规划绿地”问题 该问题阶段性办结。高新区对石楠路(翠竹街-金菊街)西侧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绿化提升,严格落实整改方案。 2.关于“废品收购站、垃圾场”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高新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属地枫杨办事处于11月25日对该无证经营、环境脏乱的临时废品回收点和使用违建板房作为经营场地的洗车行予以关停,并对其门头招牌进行了拆除并责成经营者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理。 3.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问题 该问题阶段性办结。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对违反规划建设停车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车场限期关停。 二、处理情况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对违反规划建设停车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车场停止营业,限期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充电站内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设施。 | 阶段性办结 | 无 |
5 | D3HA202311220007 | 郑州市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村委将第3组的民用耕地在2022年-2023年租给周沟村村民,违规建筑楼房,清静沟村3组村民没有得到补偿。 汜水镇王村乡五里堡村的地租给西关村违规建筑楼房。举报人要求恢复为民用耕地。 | 荥阳市 | 土壤 |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村委将第3组的民用耕地在2022年—2023年租给周沟村村民,违规建筑楼房,清静沟村3组村民没有得到补偿。”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件中所称的违规建筑楼房为汜水镇周沟村在清静沟村建设的村民灾后重建住房(即周沟社区)。原周沟村受“7.20”特大暴雨引发的洪水灾害影响,村内360户1440人房屋不同程度受地质灾害威胁,占比达80%。因强降雨对坡体造成强烈冲刷,导致坡体出现不同程度的崩塌,部分房屋、窑洞被损毁掩埋,部分坡体表面形成冲沟,严重威胁坡体下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鉴于汜水镇周沟村80%居民受到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已不适宜居住。2021年8月27日荥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汜水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荥阳市汜水镇周沟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处理意见的函》中建议汜水镇人民政府上报将周沟村列入搬迁避让计划。 经汜水镇党委政府及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研判,在充分广泛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将周沟村整村搬迁至清静沟村,建设周沟社区用于安置灾后重建群众,彻底解决群众的地质灾害避让问题,共安置群众336户、1284人。 关于举报件中所称“占用民用耕地违规建筑楼房”的问题:根据《河南省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豫建村〔2021〕238号)中加强政策支持的有关内容:“对灾毁急需易地重建的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应依据规划科学选址,充分考虑避险因素和节约集约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目前已完善的相关手续:周沟村使用清静沟村3组的3.5739公顷林地,2022年3月11日经河南省林业局下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豫林资许(郑)〔2022〕009号)同意荥阳市汜水镇周沟村灾后重建项目使用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林地3.5739公顷,2022年11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2022年度第二批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郑政土〔2022〕110号)同意汜水镇清静沟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灾后重建周沟社区于2021年12月开工,目前村民灾后重建住房已交付使用。 关于举报中所称“村民没有得到补偿”的问题:2021年9月15日,周沟村和清静沟村3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的市值,小麦价格以当年9月1日当天市场交易价格为准;周沟村应在每年的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清静沟村3组下年的租金。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的土地补偿金于2022年5月13日拨付清静沟村3组三资账户,于2023年10月19日发放到清静沟3组群众手中;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土地补偿金于2023年2月24日拨付到清净沟3组三资账户,于2023年11月24日已发到群众手中。目前,2022—2023年度的补偿金,已按照要求发放到位。 (二)关于“汜水镇王村乡五里堡村的地租给西关村违规建筑楼房。举报人要求恢复为民用耕地。”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王村镇韩村一组(五里堡自然村)的土地位于汜水镇虎牢关社区(即举报件中西关村)的北出口处,该地块紧邻上汜路,是虎牢关社区群众出行的必经之路。为了群众的出行便利及人居环境美化,经王村镇韩村一组(五里堡自然村)同意,将相邻的12亩土地于2013年10月10日租赁给汜水镇人民政府,用于建设虎牢关社区通行道路、社区绿化、垃圾中转站。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测绘,套合荥阳市2009年(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所租用的12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 | 部分属实 | 荥阳市按照要求办理汜水镇周沟社区灾后重建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汜水镇清静沟村三组土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 1.关于“占用民用耕地违规建筑楼房”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荥阳市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周沟村村民灾后重建住房于2023年11月26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3年11月29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相关手续已完善到位。 2.关于“村民没有得到补偿”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2022—2023年度的补偿金,已按照要求发放到位。 | 已办结 | 无 |
6 | D3HA202311220018 | 举报地点位于郑州市经开区祥云街道办事处前王村,举报人反映村书记在无排污证的情况下将污泥,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倾倒到村林地,且已影响地下水 ,对提供的污泥鉴定结果不认同。2023年6月左右,其将该问题向省厅信访办反映未到现场查看。希望解决垃圾非法倾倒和地下水污染问题。 | 经开区 | 土壤 | (一)关于举报人反映“污泥倾倒到村林地”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属实。经查,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王新庄水务分公司,主要负责郑州市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生产期间会产生污泥。因该公司建成运营后未能及时与污水净化相关单位协调好,导致产生的污泥无法及时处理,便委托第三方找地方临时堆放。2015年底,该公司工作产生的大约25000方污泥,通过第三方张*文联系到前王村林地承包人王五辈进行协商,在该村东岗林地沙坑内设立临时污泥堆放点(未经办事处、村委会同意)。后王新庄水务分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便与张*文借用朋友的郑州中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了污泥堆放合同。2016年初开始进行污泥清运堆放工作,2016年6月份左右,因中央巡视组检查停止了后续的清运堆放工作。该污泥存放沙坑后被渣土所覆盖。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受理该污泥毁坏林地案件后,于2019年4月对原倾倒污泥场地采取实地勘验、钻孔取样和GPS拐点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污泥占用林地面积为19.446亩。 (二)关于举报人反映“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倾倒到村林地”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祥云办事处前王村东岗林地,在2017年5月份区农经委例行巡查中发现存在不法群众毁林挖沙行为,毁坏林地形成的沙坑面积经区国土资源分局核实,并结合经开区林地资源分布示意图,确认该地块挖沙毁坏林地面积为58.32亩。区农经委立刻采取措施,一是及时向市林业局做了事件汇报,市林业局高度重视,林政处李峰纪处长到达现场进行了查看;二是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祥云办事处及祥云派出所相结合,组建挖沙毁林案件调查小组,第一时间暂扣挖沙机械,并依法传唤并询问了当事人王五辈(林地承包人)。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及省司法鉴定中心多方取证调查显示:该沙坑是由多人次逐年蚕食,附近村庄村民需用沙时都会到该区域进行取沙,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性质难以认定。后经当事人现场指认,省司法鉴定中心核实:当事人王五辈挖沙面积较小,达不到《森林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并毁坏一般林地达10亩以上,市森林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法进行刑事处理,由属地部门进行回填。在后期办事处组织毁坏林地内沙坑回填的过程中,该土地承包人王五辈,通过他人联系港区省立医院建筑工地产生的渣土进行回填,港区管委会要求出区渣土必须有接收地政府出具接收证明才能清运,经王五辈与前王村党支部书记王刘杰等人协调出具证明后,向前王村林地沙坑内倾倒1300车,约19000立方渣土,倾倒的渣土中夹杂建筑垃圾废弃物。 (三)关于举报人反应“对提供的污泥鉴定结果不认同”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区域堆放污泥于2019年6月由中原环保王新庄水务分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前王村存放的污泥上层土、中层污泥及下层土三层均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要求。2021年5月,由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再次组织对污泥现清理后区域及原存放地共约19亩地域进行了全面检测。土壤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标准要求。 前期检测均达标,举报人对前期公示的检测结果不认同,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关于举报人反映“2023年6月左右,其将该问题向省厅信访办反映未到现场查看”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23年以来,经开区仅办理了涉及祥云办事处前王村林地污染的信访投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信访办信访案件,编号:F230217hnzz01020166)。暂未接到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情况的其他信访件。 | 部分属实 | 根据群众反映问题,重新开展检测,如检测结果达标,持续做好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讲明相关政策法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避免该问题反复举报;如检测结果不达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一、整改情况 关于举报人反映“污泥倾倒到村林地”问题。 该问题阶段性办结。关于污泥堆放区域污泥鉴定及地下水监测,污泥鉴定前期由王新庄水务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后期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地下水及污泥存放区域填埋物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①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6月13日出具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污泥临时堆存最新情况的说明》显示:“王新庄污水处理厂污泥经消化工艺处理,进行了无害化处置,无明显臭味,不滋生蚊蝇,化验结果重金属也不超标,早期存放场地大多位于郑东新区及厂区周边,远离水源地,对周边群众及环境影响小”。②2019年6月,中原环保王新庄水务分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前王村存放的污泥上层土、中层污泥及下层土三层均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要求。③针对林区内2018年时污泥现状,由郑州市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技术方案,经公开招标后进行处理,施工单位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省恒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2020年10月完工,经第三方现场勘测测量,现场污泥总量约2973.4立方,采用污泥固化的处置方法,对存量污泥进行无害化治理,达到改良污泥成分、消减恶臭的技术要求,消除了存量污泥的环境危害。在对存量污泥进行无害化治理时,王新庄水务分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前王村污泥处置前及处置后均进行采样检测,处理前后泥质指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 362-2011)《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要求。④2021年5月,由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再次组织对污泥现清理后区域及原存放地共约19亩地域进行了全面检测。土壤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标准要求。 因举报人对相关检测结果不认同,拟重新开展检测,如检测结果达标,持续做好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讲明相关政策法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避免该问题反复举报;如检测结果不达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关于举报人反映“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倾倒到村林地”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关于沙坑垃圾回填区域,因该回填区域的回填垃圾及覆土目前已混杂在一起,不具备进行分类条件,经开区参考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结果及专家意见进行处理。经开区原农经委2019年7月委托有资质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回填区域进行了是否达到林地耕种标准的鉴定评估。经专家组论证认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东岗林地挖沙毁林回填地土层已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可满足林木生长要求。2022年1月,根据前期整改计划安排,祥云办事处对回填区域进行乔木种植,经现场核查新种植乔木已成活。 关于举报人反应“对提供的污泥鉴定结果不认同”问题。 该问题未办结。对于举报人对前期提供的污泥鉴定结果不认同问题,省、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地下水、土壤和污泥存放区域进行重新检测。 关于举报人反映“2023年6月左右,其将该问题向省厅信访办反映未到现场查看”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暂未接到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情况的其他信访件。 二、处理情况 前王村东岗林地问题前期举报人在不同平台进行了多次反映,相关反馈问题也进行了依法调查处理。同时针对祥云办事处前王村东岗林地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也依法进行了处理: 1、前期森林公安局、祥云办事处及祥云派出所相结合,组建挖沙毁林案件调查小组,并依法传唤并询问了当事人王五辈(林地承包人)。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及省司法鉴定中心多方取证调查显示:该沙坑是由多人次逐年蚕食,附近村庄村民需用沙时都会到该区域进行取沙,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性质难以认定。后经当事人现场指认,省司法鉴定中心核实:当事人王五辈挖沙面积较小,达不到《森林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并毁坏一般林地达10亩以上,市森林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法进行刑事处理。当事人王五辈擅自接收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2018年07月10日对行政相对人王五辈依法进行行政罚款3000元,2018年已办理完毕。 2、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对在污泥堆放中张*文履行合同因未遵守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就让王新庄水务分公司的污泥往经开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东岗林地(王五辈承包)倾倒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郑州市森林公安局2019年5月对犯罪嫌疑人张*文进行拘留,并于2020年10月移送审查起诉。 3、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及祥云办事处前期也对管理不力、落实上级要求不到位导致辖区沙坑回填中夹杂建筑垃圾,造成不良影响,对该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前王村三级网格长杨利、前王村党支部书记王刘杰、前王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军妮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7 | D3HA202311220001 | 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南三环旭辉有园小区西边,侯寨垃圾处理厂,自今年11月份开始夜间凌晨至4点散发刺鼻性恶臭气味,去年举报过说要搬走,但至今仍未搬走,现场还堆着用绿色网盖的垃圾。去年侯寨垃圾厂给举报人打电话,让其不要打电话举报。 | 二七区 | 大气 | (一)关于自今年 11月份开始夜间凌晨至 4 点散发刺鼻性恶臭气味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垃圾堆内体安装有填埋气导排系统,将堆体内的气体通过负压管道收集到填埋气体发电站进行燃烧发电,发电站正常运行,且现场未闻到明显刺鼻性恶臭气味。 目前,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垃圾堆体处于密闭环境,堆体内垃圾处于厌氧状态,产生的填埋气体平稳,产生量不存在大幅度波动,场界气体白天与夜间基本无变化。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18772-2017),每月对场区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实时掌握环境动态,分析研判了今年8-11月监测报告,依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数据表明恶臭污染物因子,未超过场界标准限值。2023年11月27 -28日监测机构对场区排放气体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氨最高0.04mg/m3,硫化氢最高0.005mg/m3,臭气浓度小于10(无量纲),指标均低于无组织排放厂界限值。 从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以来,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气味的问题多次被举报,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及督察组也多次到现场督察并指导工作。我们也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对附近居民的影响。2021年底封场以后,市城管局继续加强环境整治工作,时常召开会议,商讨整治对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频检测,并建立监测台账。从近期的检测情况来看,场区无组织气体排放达到有关标准。 (二)关于去年举报过说要搬走,但至今仍未搬走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从未在任何媒体发布有关垃圾厂搬迁的信息,也无搬迁计划。 (三)关于现场还堆着用绿色网盖的垃圾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21年12月封场时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全部垃圾堆体实施HDPE膜全覆盖、无死角,不存在绿网覆盖垃圾的情况。 (四)关于去年侯寨垃圾厂给举报人打电话,让其不要打电话举报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向相关举报人进行回复,解释其反映相关情况,但从未提过不让打电话举报。 | 部分属实 | 与人民群众共建美好环境,增强区域环境治理,得到周边居民的认可,逐步消除“邻避效应”。 | 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已于2022年6月7日得到市发改委《关于郑州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建议采取原位好氧工艺进行生态修复。目前,按照市政府要求,主管单位郑州市城管局委托设计院,已完成了郑州市侯寨垃圾综合处理场生态修复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并上报市发改委,待批复后,将按照可研批复的工艺方案,完成堆体治理,达到生态封场标准后建设生态公园。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