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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郑州市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召开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8-20 21:32  

8月19日上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0年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松安出席会议,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和郑州市区域有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

会议宣传贯彻了国家和河南省有关部门近期颁布和印发的盐业法规等有关文件及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铁拳”行动有关精神,并就如何合法合规开展食盐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要求和提醒。

 张松安就做好下一阶段的食盐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要切实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筑牢食盐安全底线。将食盐安全纳入“大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市场综合执法联动监管。二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环节的重点监管。全面把好食盐流通、使用关,尤其要加强未加碘食盐的监管,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规范和加强我市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三要加强食盐经营主体监管,推动食盐产品质量提升。加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专项检查和抽查力度,督促企业进行严格自查。四要建立完善食盐经营户台账,摸清监管底数。要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食盐批发、销售单位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食盐批发单位全部备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五要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在郑州区域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要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盐业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盐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用盐需求。

 会上,郑州区域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负责人代表作表态发言并签订食盐安全责任书。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盐“铁拳”行动主要任务:

 1.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执法。围绕食盐质量、碘浓度、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以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主体资格、经营方式、经营人员、仓储物流、购销台账、食盐零售单位购进渠道等方面,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盐违法行为。

 2.加强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执法。根据国家盐业体制改革以来涉盐案件查处和投诉举报情况,以涉盐违法案件高发多发实体市场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食盐市场、城乡结合部、批发类农贸市场、大型物流集散地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涉盐违法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执法。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销售食盐的检测和排查,推进线上和线下结合、供销一体化执法,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食盐的行为。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盐“铁拳”行动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食盐的行为。

(二)加强食盐流通环节购销渠道及台账记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行为:

1.大中型、连锁型商超是要点。通过多轮商超巡察、产品倒查、质量抽查等方式对进入商超经营的食盐供应主体情况进行摸底采集,核查入目,登记管理。

2.批发类、消费类农贸市场是重点。通过网格精细化管理的方法按照食盐流向的市场规律来理清“市场大户”,采用“盯紧、紧盯、查台账”的方法摸清“盐从哪里来?盐到哪里去?”,进而理清脉络,抓住主干,分类分级依法监管。

3.城乡结合部、物流集散地是难点。其流动性、隐蔽性、纠缠性、复杂性决定了监管困难,通过“盯关键少数、打影响大户”的方法对城乡结合部的流动贩卖人员进行跟踪打击,从重处罚;对物流集散地有影响力的商户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倒查法打击。

4.夫妻店、社区店是焦点。“距离盐罐子最后一公里”决定了其重要性。通过“倒查渠道、顺查流向”的方法长期下基层、走终端,严格监管,严查“未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行为。

(三)围绕食盐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突出以下重点:

1.查源头,建立“两库”。在审核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时,要对其在郑州市经营的食盐进行抽检,送省级以上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同时建立“郑州市在售食盐样品数据库”和“郑州市在售食盐质量数据库”,对进入我市的食盐质量通过市场抽检的方式进行质量动态监管。

2.查流通,进行“备注”。在对流通环节检查时对流通的各个层级的食盐进行初步真假识别,通过现场查看包装,查看碘浓度等内容对食盐经销厂家和质量进行判断,并比对“两库”信息,进行区域市场供应商份额占比“备注”,同时,对市场出现的新品种和有疑惑的食盐进行抽样送检。

3.查终端,进行“打击”。对辖区食品加工企业和各类餐饮用盐进行多频次检查,发现有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碘浓度不达标的食盐依法打击。

(四)围绕食盐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突出以下重点项目:

1.是否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是否经营有未经许可、登记的项目。

2.是否有销售“贴牌”生产的,生产地址标注不清的、未按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超过保质期的等食盐安全违法行为。

3.不落实采购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采购不明来源的食盐。

4.未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或保存期限少于2年。

5.是否按照标签标识说明书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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