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第七批)
来源:郑州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联络办公室  时间:2021/06/30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第七批)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第七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HA202104210059

举报官渡桥村村支书兼中牟县人大常委会的梁福泉(原文)。
1.拆除了官渡旅游区,建了几座别墅,扬尘极大;
2.逐鹿营后六支河,梁福增(原文)套取国家七千万来治理此河,原本计划修一河两路并绿化,现在只修了一河一路,未大面积绿化,导致此河成为臭水沟;
3.上级拨款几百万要求建设两个污水处理厂,至今只建了一个,多余资金不知去向。且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占用耕地,处理效果不达标。

中牟县

大气,土壤,水

2021年4月23日,中牟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经查:
(一)拆除了官渡旅游区,建了几座别墅,扬尘极大
根据现场核实,官渡生态观光园项目占地约82.8亩,已于2020年12月7日,向中牟县住建局提供终止施工申请书,至今未申请复工,且监理单位已撤场,现场仅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2人。工地现场围挡喷淋、冲洗设备等降尘设备均能正常使用;现场基本覆盖到位。未发现扬尘问题。
此问题不属实。
(二)逐鹿营后六支河,梁福增(原文)套取国家七千万来治理此河,原本计划修一河两路并绿化,现在只修了一河一路,未大面积绿化,导致此河成为臭水沟
根据现场核实,举报的六支河实际为三刘寨灌区西干渠六分支渠道,涉及两个工程项目,具体为:
一是三刘寨灌区西干渠六分支渠道整修护砌工程项目,根据《关于下达2011年市级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助资金的通知》(郑财办预〔2011〕201号)批准实施,涉及官渡镇官渡桥村,工程总投资113.7万元。整个工程于2012年2月27日开工建设,2012年4月9日完工,并于2015年10月27日由中牟县审计局进行了审计,由于原设计为渠道衬砌1.5公里,其中涉及0.6公里资金来源为群众投劳折资,并未实施,实际共完成三刘寨灌区西干渠六分支渠疏挖衬砌0.9公里,据实结算审计金额为70.026万元。
二是中牟县官渡镇建设项目,根据《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郑州市农田水利现代化示范乡镇中牟县官渡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郑发改农经2013〕948号),该项目含六分支渠渠道衬砌及道路、植树,共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12万亩,渠道防渗面积0.24万亩,渠道衬砌16.5公里,建设生产路22.5公里,栽种防护林0.97万株,其中涉及官渡桥村(逐鹿营)六分支渠衬砌1.13公里、植树1200株、道路设计为一渠一路,其中支渠衬砌概算总投资80.63万元。
整个工程于2014年4月13日开工,2015年5月12日完工。根据审计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上册),六分支渠衬砌1.227公里,审计金额102.59万元;六分支渠水泥路面2.164公里,审计金额120.61万元;六分支渠植树2134株,审计金额26.32万元。
经调查核实,两个项目共完成六分支渠衬砌2.127km,六分支渠水泥路面2.164公里,为“一路一渠”建设标准,共植树2134株,不存在大面积绿化,审计总金额共计319.546万元,不存在套取国家资金七千万治理此河,现六分支渠道内无污水现象,渠底和渠坡整洁干净,不存在黑臭水体。
此问题不属实。
(三)上级拨款几百万要求建设两个污水处理厂,至今只建了一个,多余资金不知去向。且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占用耕地,处理效果不达标
经现场核查,官渡桥村目前有两个污水处理站,具体为:
1.村北污水处理站是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于2013年3月24日开工,2013年6月26日竣工,总投资158.8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79.4万元、省级资金39.7万元、县级资金39.7万元。项目性质为:新农村建设,工程内容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占地面积679平方米,采用一体化A/O+人工湿地工艺,处理规模200吨/天。未占用耕地。目前已委托第三方投入运营维护。
2.村南污水处理站为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占地0.21亩,2017年11月16日开工建设,2018年9月30日竣工。建设资金168万元均为郑州市资金。污水处理站项目属地下掩埋式(深度约2米),地上仅有太阳能微动力污水处理设备,并未影响地上耕种。
因规划主管网未建设,污水处理站对外管网不通,处理后的中水无法排出。暂时由洒水车抽出,用于村内洒水降尘。
此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针对官渡桥村北污水处理站占用耕地问题,经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属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由于目前中牟县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下一步将该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官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官渡桥村村庄规划。
(二)针对水质超标问题,中牟县官渡镇对该污水处理厂设备进行更换,截至目前,设备已调试完毕,设备正常运行,已委第三方公司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已达标。

已办结

2

X2HA202104260034

举报官渡桥村村支书兼中牟县人大常委会的梁福泉。
1.拆除了官渡旅游区,建了几座别墅,扬尘极大;
2.逐鹿营后六支河,梁福增(原文)套取国家七千万来治理此河,原本计划修一河两路并绿化,现在只修了一河一路,未大面积绿化,导致此河成为臭水沟;
3.上级拨款几百万要求建设两个污水处理厂,至今只建了一个,多余资金不知去向。且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占用耕地,处理效果不达标。

中牟县

大气,土壤

2021年4月28日,中牟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该举报案件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第15批)编号X2HA202104210059重复。
针对群众举报问题,核查组逐一进行核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报官渡桥村村支书兼中牟县人大常委会的梁福泉
梁福泉,1994年任官渡镇官渡桥村支书至今,2016年年底当选中牟县人大代表,2017年当选中牟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梁福泉与问题2中梁福增没有亲属关系,只是同村,梁福增未参与六支渠治理。
梁福泉作为村支书,在3个项目上参与过协调清障工作。
梁福泉、梁福增两人均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二)拆除了官渡旅游区,建了几座别墅,扬尘极大
根据现场核实,该区域实为官渡生态观光园项目,占地约82.8亩,土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该项目由3幢楼组成,1#楼为一层综合楼,12、13#楼为文旅展览楼;无地下室,地上二层。未建有别墅。
该项目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施工,3幢楼主体已接近完工,由于扬尘管控、施工方案未定,2020年12月7日,向中牟县住建局提供终止施工申请书,至今未申请复工,且监理单位已撤场,现场仅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2人。工地现场围挡喷淋、冲洗设备等降尘设备均能正常使用;现场基本覆盖到位。未发现扬尘问题。此问题不属实。
(三)逐鹿营后六支河,梁福增(原文)套取国家七千万来治理此河,原本计划修一河两路并绿化,现在只修了一河一路,未大面积绿化,导致此河成为臭水沟
根据现场核实,举报的六支河实际为三刘寨灌区西干渠六分支渠道,涉及两个工程项目,具体为:
一是三刘寨灌区西干渠六分支渠道整修护砌工程项目,根据《关于下达2011年市级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助资金的通知》(郑财办预〔2011〕201号)批准实施,涉及官渡镇官渡桥村,工程总投资113.7万元。整个工程于2012年2月27日开工建设,2012年4月9日完工,并于2015年10月27日由中牟县审计局进行了审计,由于原设计为渠道衬砌1.5公里,其中涉及0.6公里资金来源为群众投劳折资,并未实施,实际共完成三刘寨灌区西干渠六分支渠疏挖衬砌0.9公里,据实结算审计金额为70.026万元。
二是中牟县官渡镇建设项目,根据《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郑州市农田水利现代化示范乡镇中牟县官渡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郑发改农经2013〕948号),该项目含六分支渠渠道衬砌及道路、植树,共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12万亩,渠道防渗面积0.24万亩,渠道衬砌16.5公里,建设生产路22.5公里,栽种防护林0.97万株,其中涉及官渡桥村(逐鹿营)六分支渠衬砌1.13公里、植树1200株,道路按照除涝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为一渠一路,其中支渠衬砌概算总投资80.63万元。
整个工程于2014年4月13日开工,2015年5月12日完工。根据审计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上册),六分支渠衬砌1.227公里,审计金额102.59万元;六分支渠水泥路面2.164公里,审计金额120.61万元;六分支渠植树2134株,审计金额26.32万元。
经调查核实,两个项目共完成六分支渠衬砌2.127km,六分支渠水泥路面2.164公里,为“一路一渠”建设标准,共植树2134株,不存在未大面积绿化,审计总金额共计319.546万元,不存在套取国家资金七千万治理此河,现六分支渠道内无污水现象,渠底和渠坡整洁干净,不存在黑臭水体。此问题不属实。
(四)上级拨款几百万要求建设两个污水处理厂,至今只建了一个,多余资金不知去向。且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占用耕地,处理效果不达标
经现场核查,官渡桥村目前有2个污水处理厂,具体为:
1.村北污水处理厂是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于2013年3月24日开工,2013年6月26日竣工,总投资158.81万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配套比例5:5,具体为:中央专项资金79.4万元、省级资金39.7万元、县级投入资金39.7万元。项目性质为:新农村建设,工程内容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占地面积679平方米,采用一体化A/O+人工湿地工艺,处理规模200吨/天。目前已委托第三方河南金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维护。
经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核查,该污水处理厂占用耕地。
5月1日,中牟县环境监测站对村北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36mg/L、氨氮1.48mg/L、总磷0.094mg/L、pH值6.61,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8)mg/L、总磷0.5mg/L)。
2.根据《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度中牟县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项目的通知》(郑农〔2016〕130号)文件,确定官渡镇十里铺村委2016年续建项目,2016年度新启动建设官渡镇官渡村,郑州市财政下达扶持资金1800万元(其中:官渡镇十里铺村900万元、官渡镇官渡桥村900万元),要求中牟县根据郑州市财政下达的年度建设资金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同时下达到位。
市级配套资金900万元,用于官渡镇官渡桥村的项目具体为:
(一)排污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168万元;
(二)村内绿化与古树名木挂牌保护,6万元;
(三)三国文化园,409万元;
(四)民俗文化馆舍建设,20万元;
(五)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297万元。
其中168万元用于建设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其他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经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该污水处理厂属于地下掩埋式,深度约2米,地上建有太阳能微动力污水处理设备,虽然占用耕地,但未影响地上耕种。不存在违法事实,无需立案。
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位于该村村南,于2017年11月16日开工建设,2018年9月30日竣工,处理规模80吨/天,采用A2/O处理工艺,经过处理后的水质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8)mg/L、总磷0.5mg/L)。
4月29日,中牟县环境监测站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25mg/L、氨氮16.6mg/L、总磷1.28mg/L,氨氮、总磷超出标准值,处理效果不达标。
未达标原因是污水处理厂用于该村商业街项目废水处理,商业街正在建设中,污水量较小,微生物存活率低。但处理后的中水不外排,未影响周边环境。
目前,中牟官渡镇对处理后的中水经洒水车抽出后,用于农田灌溉,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旱作)200mg/L、总磷(旱作)10mg/L,未明确要求氨氮标准。此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针对官渡桥村北污水处理站占用耕地问题,经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属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由于目前中牟县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下一步将该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官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官渡桥村村庄规划。
(二)针对水质超标问题,中牟县官渡镇对该污水处理厂设备进行更换,截至目前,设备已调试完毕,设备正常运行,已委第三方公司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已达标。

已办结

3

D2HA202104140057

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西南角(经七路22号),河南省幼儿师范学校,噪音扰民。

金水区

噪音

2021年4月15日,经查,河南省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楼距居民楼比较近,居民所举报的噪音主要来源有两处:一是河南省幼儿师范学校每年举办一次舞蹈大赛,近期排练活动较多,但因舞蹈房数量有限,部分学生在室外练舞时音箱伴奏声音较大产生的噪音;二是学生在钢琴房内练琴时钢琴声产生的噪音。
4月16日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河南省幼儿师范学校进行现场噪音检测,噪音测量值57,超过标准限值55,不达标。因此“噪音扰民”问题属实。
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

针对该问题,金水区多部门联合制定整改方案,彻底进行整改,方案如下:
1.经与校方沟通、协调,4月18日起停止学生室外活动。
2.6月22日,学校与河南林强装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拟对钢琴房窗户进行双层玻璃改造,对艺术楼室内设施进行隔音降噪改造,暂停钢琴房的使用,待改造完成、噪音达标后再启用。当前已开始施工,预计按照合同规定7月底完成改造。

已办结

4

D2HA202104250068

郑州市金水区福源路与玉凤路交叉口东北角,凤凰变电站有个大功率的变压器以及给变压器降温的机器,常年24小时运转,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金水区

噪音

2021年4月26日,金水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
1.该处变电站为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变压器采用风冷式散热器,散热器为髙效低噪音产品,且该降温设施是自动化设备,根据变压器运行的温度自行开启,无法人为操控。
2.该变电站为了进一步降低设备运行时对外界的影响,运行设备均采用全室内结构,并采取了主变压器室内降噪、安装消声百叶窗等一系列措施。该站位置离周边小区居民楼约25米,中间间隔有3米高的砖砌围墙。工作人员在现场核查时未听见较大噪音。
3.4月27日,委托河南九域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整个凤凰变电站厂界声环境现状进行了检测,根据《郑州市声功能区划分方案(2011)》凤凰变电站厂界西侧相邻玉凤路(原名燕凤路),厂界南侧、东侧相邻福元路(原名沈庄北路)均属于4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北侧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由检测结果可知,凤凰变电站厂界北侧噪声检测值昼间51.2-52.6dB(A),夜间45.7-45.8dB(A),不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东侧噪声检测值昼间47.6dB(A),夜间45.8dB(A)不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2:00〜3:00时段西侧、南侧夜间检测值为46.2dB(A)〜48.2dB(A),不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夜间55dB(A))。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该变电站噪音监测不超标,为进一步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金水分局、未来路街道办事处与郑州市供电公司沟通协调,认真研究。
由郑州市供电公司聘请第三方制定整改方案,对三楼屋面平台风机增加隔音屏障,整改方案已向附近居民公告说明,当前材料已入场,为全力保障7月1日党建活动供电,待活动结束后开始改造。预计于7月底前完成改造。

已办结

5

X2HA202104300084

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南北两侧的华北水院门面房属于违建,基本上都是饭店,油烟随意对外排放且都不达标,泔水和厨房产生的垃圾都倒在雨水井里,臭味刺鼻,希望严格督办,尽快拆迁。

金水区

大气,水

2021年5月1日,金水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情况如下:
(一)“门面房属于违建,基本上都是饭店”问题现场调查情况
这些门面房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2011年3月所建设,所用土地是国有教育划拨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部分门面房对外出租,存在多家饭店。南侧门面房共三处,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托华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二层砖混结构房一处,一层砖混结构房一处,原一层加建一层砖混结构房一处,建筑总面积479.6平方米。北侧门面房两处,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委托郑州金高旗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均为二层框架结构,建筑总面积1579.8平方米。上述建筑于2012年2月,被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查处,对南侧门面房处23922元罚款,北侧门面房处87885元罚款。该问题属实。
(二)“油烟随意对外排放且都不达标”问题调查情况
金水区执法局现场对饭店进行检查,所有饭店均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设置并正常使用。其中路南侧有三家饭店集烟罩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油渍情况,分别为老陈家烩面泡馍(营业执照:文忠烩面泡馍馆)、老味大盘鸡酸菜鱼(营业执照:老味大盘鸡酸菜鱼)、老狼大盘鸡(营业执照:老狼大盘鸡水科路店)。
(三)“泔水和厨房产生的垃圾都倒在雨水井里,臭味刺鼻”问题调查情况
学校在建设门面房时有统一的下水管道,门面房餐饮店产生的污水统一流入学校污水管道处理后并入市政污水管道。值守人员现场巡查,遇到泔水收集车在水科路饭店门口集中收集泔水和厨房垃圾。周边饭店负责人陈述,饭店产生的泔水和厨房垃圾有人集中收集,没有向水科路雨水井内倒泔水和厨房垃圾情况。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该问题,金水区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针对“门面房违建”问题
金水区执法局已展开调查,目前已经完成对现场的违章建筑测量工作和对袁朝伟的询问笔录,6月4日,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正式下达拆除决定书,6月7日,北林执法中队安排执法队员将拆除决定书送达至涉事责任人郑州金高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当前正处于学生复习考试阶段,每天进出北校区人员众多,从安全考虑,同时为了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备考秩序,待7月10日学校放假后会立即组织人员对加建树脂瓦进行拆除。
(二)针对“油烟排放不达标”问题
金水区执法局要求3家集烟罩有油渍的饭店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并委托郑州德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这三家饭店做油烟检测,将依据检测结果依法依规处理。5月3日,三家饭店均已清洗整改到位。
(三)针对“泔水和厨房产生的垃圾都倒在雨水井里,臭味刺鼻”问题
金水区执法局将安排队员进一步加强对水科路的巡查监管,一旦发现有饭店或者临时摊贩向雨污水井内倾倒泔水和餐厨垃圾情况,将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已办结

6

X2HA202105050078

金水路,豫海汽车,占用公共绿地,非法建设。多年来多次反映无人处理。

金水区

生态

2021年5月6日,金水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情况如下:
(一)“豫海汽车,占用公共绿地”问题调查情况
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三处建筑,分别为销售大厅、危废处置间和临时板房,三处均未占用公共绿地。该店东门临中州大道有一处绿化带,面积约25平方,此处原为公共场地,企业为改善店面周边环境,将此处铺设为彩砖,占用了部分绿化带。经核实企业相关规划手续发现,企业分别于1996年办理了107国道(现名为中州大道)西,金水路北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6)郑城管证字(永)第(0186)号),办理内容为修理车间;1999年购买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5310.5平方米)以及全部房产;2001办理了该宗地的加建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1)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292)号],办理内容为汽车展厅。而直到2010年8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才经国务院批复,规划中州大道西、金水路北街坊为绿化带和商业金融业用地。因此,该区域属于建筑审批在前,中州大道的道路红线和绿化带总规划在后。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豫海汽车,非法建设”问题现场调查情况
该公司院内有一处正在建设的钢架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由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体为不规则矩形,钢架结构,共两层。该建筑物于2021年1月份开始建设,目前已封顶,框架搭建完毕,正在进行内部装修,经测量,东西长约25米,南北长约18米,占地面积450平方米,性质为国有土地。该问题属实。
(三)“多年来多次反映无人处理”问题调查情况
针对该问题,2021年1月金水区执法局收到群众举报已介入调查,此前未收到过群众相关举报。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该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豫海汽车,占用公共绿地”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占用部分绿化带一事,已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将门口绿化带内彩砖拆除,并重新种植绿草,恢复绿化带功能。
(二)“豫海汽车,非法建设”问题处理情况
该建筑物开始建设时,金水区执法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于2021年1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暂停施工通知书》;2月24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3月8日,下达了《查询通知书》,要求该公司3日内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未按期提供;3月20日,下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4月28日,下达了《自行拆除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上述违建。2021年5月11日,方宇勘测有限公司对豫海展厅辅楼现状位置进行实测并出具《房屋现状位置测绘成果报告》,报告显示该建筑在河南万通一汽贸易有限公司地界内。金水区执法局已就“该处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该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许可内容;该建筑物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申请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水分局协查相关信息。2021年5月24日,金水区执法局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水分局关于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协查函的复函”,显示位于中州大道与金水路交叉口西北角,河南万通一汽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的一栋两层钢架结构建筑未在金水区执法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查阅资料,未查到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2021年5月31日,金水区执法局接收到“关于对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金执法函{2021}54号协查函的复函”,显示中州大道与金水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国有土地,该地块的土地权属没有变化。6月29日,金水区执法局下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要求对该违建进行拆除。

已办结

7

X2HA202104280141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在龙子湖西路(平安大道至相济路之间)的东侧龙子湖公园内的小山坡上,有一处仿古建筑,停工已有3年,项目周边的围挡长期存在,脚手架闲置,影响绿化养护和卫生治理。在其南侧,还有一处基建项目长期停工,阻断了园内的交通道路。

郑东新区

其他污染

针对案件反映问题,郑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投诉反映两处建筑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郑东新区龙子湖绿化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配套建筑。因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对该处建筑的合同条款存在争议,虽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工程款也未能按时拨付,导致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近期双方仍在积极沟通解决,并计划于2021年6月底前复工,2021年12月底前完工。
该项目周边两处建筑围挡都是单独的封闭空间。该区域共有三处出入口,因建筑施工围挡封闭其中一个出入口,其余两个出入口均能正常通行。园区内及建筑周边的绿化养护及卫生清理工作运行正常,园区内道路畅通,游人及养护车辆通行并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举报问题反映“项目长期停工,围挡长期存在”属实,但“影响绿化养护、卫生治理和阻断了园内的交通道路”不属实。
故该投诉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郑东新区管委会督促各参建方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推进,确保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加大管养力度,加强日常巡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园区内道路通行、绿化养护和卫生保洁不受影响。

已办结

8

X2HA202104300067

对举报管城中医院违法侵占绿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调查核实情况不满意(受理编号X2HA202104180045):
1.管城中医院取得的“郑东新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局公章的建设工程申请复函2010年6月19日),回复中却称该医院是2020年6月19日取得。
2.该公共卫生间为临时建筑,设置有限期为批准之日起一年,设置期限到后应立即无偿拆除并恢复原有绿化。这就说明该公厕迟于2011年底就应该立即无偿拆除并恢复原有绿化,有关部门不作为导致了10年了还未拆除。
3.调查核实情况称滨河公厕东西两侧1000米内没有公厕。实际上滨河公厕东西两侧600米内共有公厕五座。
4.管城中医院继续违法修建新的违章建筑。调查核实情况只提没有扩建,对违建却视而不见。
诉求:无拆拆除设置期满后的违章建筑,恢复原有绿地;拆除新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原有绿地。

郑东新区

其他污染

针对案件反映的问题,郑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赶赴商都路与七里河交叉口西北角滨河公园绿地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针对投诉问题“1.管城中医院取得的“郑东新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局公章的建设工程申请复函2010年6月19日),回复中却称该医院是2020年6月19日取得”。在《关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2批受理编号X2HA202104180045调查报告》中,回复公厕于2010年6月19日取得规划复函,并没有“2020年6月19日取得”的描述,故该问题不属实。
针对投诉问题“2.该公共卫生间为临时建筑,设置有限期为批准之日起一年,设置期限到后应立即无偿拆除并恢复原有绿化。这就说明该公厕迟于2011年底就应该立即无偿拆除并恢复原有绿化,有关部门不作为导致了10年了还未拆除”。滨河公厕自其建成至今对满足群众如厕需求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惠及周边数万居民。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市区公厕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郑政文[2018]45号)规定的公厕选址原则:“公园沿街位置300米设置一座,游园内必须设置公厕,绿化带500米设置一座,两环(三环、四环)、两河一渠(金水河、熊儿河、东风渠)绿道内500米设置一座。”滨河公厕是七里河游园在七里河(黄河南路桥一商都路桥)西岸的唯一公厕,该公厕设置符合选址原则。2011年其规划批准文件到期后,决定保留该公厕,但手续待完善。故该问题部分属实。
针对投诉问题“3.调查核实情况称滨河公厕东西两侧1000米内没有公厕。实际上滨河公厕东西两侧600米内共有公厕五座”。滨河公厕建设时其周边1000内确实没有公厕,后来随着东区发展,周边公厕逐步完善。故该问题属实。
针对投诉问题“4.管城中医院继续违法修建新的违章建筑,调查核实情况只提没有扩建,对违建却视而不见”。虽该公厕手续待完善,但其选址符合规定,且已由市政部门管理,而非违建。故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滨河公厕用地相关手续已于6月28日办理完毕,现手续已齐全。
(二)由管委会市政园林局牵头,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加强滨河公厕管理,禁止在房间内从事其他工作,提高公厕打扫标准,确保公厕卫生。
(三)近期,通过在周边社区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周边居民已明白滨河公厕存在的重要性。今后,将继续加强宣传,告知周边居民滨河公厕存在的必要性,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已办结

9

D2HA202105060069

郑州市巩义市米河镇两河口村1组,安基橡胶厂,气味难闻。

巩义市

大气


2021年5月8日,巩义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河南安基橡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现场勘查:河南安基橡胶制造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正在运行,碱喷淋装置内循环水呈碱性。经查阅企业2021年3月30日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废气检测因子有硫化氢、甲苯、二甲苯、臭气,符合群众反映的“气味难闻”的描述。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生产车间内存在明显异味,执法人员携带的VOCs检测仪显示,车间内最高VOCs综合浓度数值0.432ppm,硫化制片车间门口1米处VOCs综合浓度数值0.054ppm,厂门外未闻到明显异味。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河南安基橡胶制造有限公司硫化制片车间内炼胶(制片)机使用集气罩+软帘对有机废气收集,执法人员携带的热敏式风速仪显示:集气罩边缘风速为0m/s,VOCs检测仪显示:综合浓度数值0.189ppm,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未有效收集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中天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区、厂界有机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5月13日,再次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集气罩边缘风速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风速达不到0.3m/s的收集处理要求。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

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针对河南安基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下达《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行政指导书》(郑巩环指〔2021〕1号),要求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确保制片车间炼胶机集气罩上方风速达标。截至6月27日,企业已对集气罩及收集管道进行了维修维护,问题已整改到位。

已办结

10

D2HA202105030066

郑州市经开区祥云寺北边,祥云寺宾馆南北道路两边,有一排厂房,部分厂房没有手续,占用祥云寺村内耕地。其中没有挂牌的工厂污水随意排放,扬尘大。投诉人希望拆除违法的厂房。

经开区

水,大气,土壤

2021年5月4日,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
1.举报问题“郑州市经开区祥云寺北边,祥云寺宾馆南北道路两边,有一排厂房,部分厂房没有手续,占用祥云寺村内耕地”。经查,祥云寺宾馆南北道路两侧共有9家厂房仓库,其中生产性企业5家,有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其余4家为单纯仓库。针对群众反映的部分厂房占用耕地问题,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与祥云办事处核查,确认有一家仓库占用耕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约15亩。
2.举报问题“其中没有挂牌的工厂污水随意排放,扬尘大”。
“没有挂牌的工厂污水随意排放”问题。经查,祥云宾馆附9家厂房仓库内的生产企业及仓储项目均不产生工业废水,只产生少量生活污水。2021年3月份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祥云寺村内的所有企业召开会议,要求企业厂区内部要建立污水沉淀池,禁止生活污水随意排放。5月4日接到举报问题后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区域企业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且该区域安装有污水处理站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污水排放检测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作物灌溉用水标准。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扬尘大”问题。经查,该区域内9家厂房仓库内的生产企业及仓储项目均不产生扬尘。扬尘大的问题是因该举报问题为经开区祥云办事处与管城区交界地段,是附近连通管城区的必经之路,因道路年久失修,过往车辆较多,车辆过往时引起道路积尘上扬,导致扬尘较大。该举报问题属实。
3.举报问题“投诉人希望拆除违法的厂房”。经查,该区域有一家仓库占用耕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约15亩。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工厂污水随意排放问题,该区域厂房无工业污水排放,少量生活污水在厂区内建设有沉淀池处理,且该区域安装有污水处理站对排放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已要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祥云办事处工作人员加强日常检查。
针对扬尘大问题,已要求祥云办事处加大对该路段的洒水频次,确保车辆过往时不起尘。
针对部分厂房占用耕地问题,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与祥云办事处核查,确认有一家仓库占用耕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约15亩。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祥云办事处下达问题整改函,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祥云办事处对涉事仓库进行了依法拆除,截至6月27日已拆除完毕。

已办结

11

X2HA202104290003

1.中州大道与七里河交叉口东北角,大量违法建设,污染河道,影响防汛;
2.管城区南四环与金岱路交叉口西北角,有一处违法建设加油站,土地、规划、应急、环评、商品油流通等手续都没有,建设在公园绿地里;
3.郑州经开区祥云办事处多个村庄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建污水处理站,多数村庄还是旱厕,祥云办事处辖区多个拆迁村的老年过渡房生活污水直排。

经开区、管城回族区、郑东新区

水,生态

问题1:针对案件反映问题,郑东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对于举报中提到的“中州大道与七里河交叉口东北角”问题,经现场核查,中州大道与七里河并无交汇处,此位置不存在。该举报问题1不属实。
问题2:2021年4月30日,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实地进行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加油站为停业状态,该加油站无商务批复和成品油零售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也未能提供郑州金尉石化有限公司项目的环评手续。现场执法人员告知该加油站负责人员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问题“无应急、环评、商品油流通等手续”属实。
针对无土地手续的问题:经调查,郑州金尉石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南四环以北、郑尉路(金岱路)路以西;金岱街道办事处郎庄村四组土地,该位置在规划中规划为公园绿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2020年9月29日向该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10月9日向该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11月23日在占地处粘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12月2日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25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意见》(郑发[2011]25号)的规定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税务局邮寄《抄告单》。该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目前正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依规办理。该问题“无规划、土地手续,建设在公园绿地里”属实。
针对有一处违法建设加油站的问题:管城区城市管理局金岱执法中队已于2021年4月2日到达现场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勘验。该建设共5处,其中,砖混结构二处(员工宿舍一处,营业房一处),加油站钢构大棚一处,洗车棚一处,充电桩一处。经调查,该加油站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中队联合金岱街道办事处已于2021年4月6日、7日完成对该加油站部分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已拆除围墙及砖混结构员工宿舍一处,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加油站东侧的充电桩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目前剩余建筑物三处(钢架大棚一处、砖混营业房一处、洗车机一处)。该问题“有一处违法建设加油站”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2属实。
问题3:接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三批X2HA202104290003号交办问题后,4月30日,经开区管委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
1.举报问题“多个村庄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建污水处理站”。祥云办事处位于郑州市城乡结合部,辖区现状整体以农业为主,按照中央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建设污水处理站。辖区内目前现有污水处理站3座,分别为花马沟前王段、后王段和西沟祥云寺段。祥符卢村、席庄村生活污水排放至四港联动大道污水管网。该举报问题为部分属实。
2.举报问题“多数村庄还是旱厕”。祥云办事处现属农村办事处,辖区内均为村庄。按照经开区规划,祥云办事处正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照“建设美丽乡村”旱厕拆除改造工作方案,宅基地外旱厕数量约600座,现已拆除完毕。4个临时安置区过渡房均为临时冲厕;未征收的村庄宅基地内目前为群众家用的双瓮漏斗式旱厕。该举报问题为部分属实。
3.举报问题“辖区多个拆迁村的老年过渡房生活污水直排的问题”。
经查,祥云办事处共九个行政村,只有后魏村是整村征收,为老年过渡房;前王村、祥云寺村和谢庄村3个村为部分征收,均为临时过渡房。后魏村、谢庄村临时过渡房生活污水经后魏村管道排放至后魏村老河沟;前王村、祥云寺村临时过渡房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问题1:
无。
问题2:
1、2021年4月2日管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中队向郑州金尉石化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接受执法中队调查处理。
2、2021年4月3日管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中队对该处建设进行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做勘验和检查,绘制现场平面图,核算违法建设面积,并作出相应的检查笔录。
3、2021年4月6日管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中队联合区治违办和金岱街道办事处对加油站北侧的砖混结构房及围墙进行了拆除。
4、2021年4月7日管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中队责令其自行拆除加油站东侧的充电桩及其相关配套设备。
5、2021年6月28日该站加油机已拆除,相关标识进行遮挡,区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加油站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办事处、相关职能局委加强对无证照加油站的排查整治工作。
6、金岱街道办事处将推进被投诉地点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并加强该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努力为辖区居民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问题3:
针对“多个村庄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建污水处理站”问题。因祥云办事处位于郑州市城乡结合部,且按照中央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建设污水处理站。目前该办事处正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污水管网正在规划中,下步有条件的首选接入市政管网;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生态化治理,结合辖区内农业种植情况开展循环利用。根据经开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预计年底前落实到位。
针对“多数村庄还是旱厕”问题。目前祥云办事处辖区内村庄宅基地外旱厕数量约600座,现已拆除完毕;4个临时安置区过渡房均为临时冲厕;未征收的村庄宅基地内目前为群众家用的双瓮漏斗式旱厕。按照郑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祥云办事处实际情况,下步将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方案全面推进旱厕清零行动。同时对村民加强宣传,对家用旱厕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卫生,避免环境污染。
针对“辖区多个拆迁村的老年过渡房生活污水直排的问题”。对部分征收的前王村、祥云寺村已建有污水处理站对集中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对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且为整村征收的后魏村,此次受理举报后,已对该安置区集中排放污水建设3座化粪池,因目前居住人员较少,生活污水排放量小,祥云办事处定期对化粪池生活污水用专用车辆抽取后排放至市政管网。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对祥云办事处临时安置过渡房污水排放进行过检测,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作物灌溉用水标准。同时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污水管网正在规划中,下步有条件的首选接入市政管网;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生态化治理,结合农业种植开展循环利用。

已办结

12

X2HA202104230064

郑州惠济区惠济桥村二组村民宋福山、李宏志在丰硕街东耕地上未经批准,未办理任何证件,违法建设一两万平方米仓库,出租给污染企业,现在大运河文化区拆迁,又作为宅基地测量让国家赔偿。

惠济区

土壤

2021年4月24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情况如下:
经查,宋福山和李宏志房屋系租赁惠济桥村村庄集体土地建的自建房。其中,宋福山房屋一层作为仓库存放白卡纸,二、三层闲置,李宏志房屋一、二层作为仓库存放白卡纸和二手钢琴,三层闲置。两家房屋内无生产企业,无污染产生。
经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库,宋福山、李宏志占地为建设用地,该地块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毛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范围内。
综上所述,该交办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2020年12月18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已对宋福山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罚款6989.1元。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和惠济区城管局对李宏志房屋占地性质进行了调查。
2021年6月28日,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对宋福山、李宏志房屋进行拆除。
下一步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引导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防破坏土地行为。

已办结

13

X2HA202104140090

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举报人认为其《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多项不实。举报人于2018年多次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映相关问题,不认可中央给出的“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并且执行到位”答复。

荥阳市

其他污染

(一)关于“举报人认为其《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多项不实”问题
2021年4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针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囱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经现场核查及询问相关人员,该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因3号、4号车间距离周边居民较近,环评意见明确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以免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因2个车间上方有农电高压经过,出于安全原因,建议企业拆除。后农电高压线路走向调整,已不经过2个车间上方。且现场核查时,该2个闲置车间仅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企业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举报人于2018年多次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映相关问题,不认可中央给出的‘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并且执行到位’答复”问题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人主要反映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房问题,对处理结果不认可。
2021年4月15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广武镇政府针对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2010年10月,王双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广武镇车大沟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村委同意将广武镇车大沟村的十八亩土地租给王双娥建养殖厂使用。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设厂房。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7月23日,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移交荥阳市财政局《罚没建筑物移交函》(荥国土资函〔2012〕86号),目前罚款已缴纳。
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扩建厂房,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宗地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2018年7月18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该举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厂的案件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办理。荥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兼从旧原则,认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存在事实不清,待下一步侦查后再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截至6月23日,该企业涉及土地违法部分主要厂房及生产设备已经拆除,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目前该企业已全线停产。
该公司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

已办结

14

D2HA202104190010

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多处不符(土地性质、政府文件),占用农民基本农田、耕地。

荥阳市

其他污染,土壤

2021年4月21日,荥阳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再次对交办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多处不符(土地性质、政府文件)”问题
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囱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经现场核查及询问相关人员,该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因3号、4号车间距离周边居民较近,环评意见明确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以免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因2个车间上方有农电高压经过,出于安全原因,建议企业拆除。后农电高压线路走向调整,已不经过2个车间上方。且现场核查时,该2个闲置车间仅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占用农民基本农田、耕地”问题
2010年10月,王双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广武镇车大沟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村委同意将广武镇车大沟村的十八亩土地租给王双娥建养殖厂使用。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设厂房。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7月23日,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移交荥阳市财政局《罚没建筑物移交函》(荥国土资函〔2012〕86号),目前罚款已缴纳。
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扩建厂房,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宗地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2018年7月18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厂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5月,提请荥阳市耕地破坏鉴定领导小组对该公司进行耕地破坏鉴定。2020年4月9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程度鉴定,2020年9月出具鉴定意见: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1年2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厂的案件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办理。2021年4月19日,荥阳市公安局要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证据材料,目前相关材料正在收集整理中。
综上所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厂房,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结论: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部分新建厂房已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

已办结

15

D2HA202104200021

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今天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看到案件编号X2HA202104140090的公示信息,公示结果避重就轻,并未对诉求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答,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荥阳市

其他污染

2021年4月21日,荥阳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再次对交办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多处不符(土地性质、政府文件)”问题
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囱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号、4号闲置车间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两座厂房未拆除。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占用农民基本农田、耕地”问题
2010年10月,王双娥(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广武镇车大沟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村委同意将广武镇车大沟村的十八亩土地租给王双娥建养殖厂使用。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设厂房。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7月23日,该案件中涉及没收建筑物的事项移交荥阳市财政局《罚没建筑物移交函》(荥国土资函〔2012〕86号),目前罚款已缴纳。
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扩建厂房,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宗地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2018年7月18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厂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5月,提请荥阳市耕地破坏鉴定领导小组对该公司进行耕地破坏鉴定。2020年4月9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程度鉴定,2020年9月出具鉴定意见: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1年2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该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厂的案件移交荥阳市公安局办理,该案件正在侦办调查。
综上所述,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厂房,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结论: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主要厂房已经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

已办结

16

D2HA202104260063

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造假,与国土局出示的文件也不符。对第八批和第十三批的公示结果不满意,公示信息避重就轻,并未回答实际问题。2012年荥国土资函86号回复当中说是已经移交财政局,罚款已缴纳,为什么现在还在使用这个建筑和土地;答复中也提到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迟迟未执行;2020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发布针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的认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8.65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但是环评文件附件4当中说这块是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附件5当中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也出具了该项目的入驻证明,入驻证明中显示符合广武镇发展规划,但是2010年-2020年的发展规划中,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建设的。附件4、附件5以及土地认定报告都不一致,发展规划也不符,哪个是正确的,请做出明确回复。前两次答复当中,均未提到环评公众参与问题,群众一直在反映该问题,但是公参信息显示是百分之百参与;环评文件中显示5000万,荥环罚决2017第75号显示的是150万,为什么这两个文件悬殊如此大,总投资具体是多少;之前荥阳市国土局认定是破坏基本农田了,该厂的负责人在2018年时成为了基本农田保护人。

荥阳市

其他污染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造假,与国土局出示的文件也不符”问题
经调阅该企业《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目前生产工艺现状与批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为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囱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号、4号闲置车间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两座厂房未拆除。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2012年荥国土资函86号回复当中说是已经移交财政局,罚款已缴纳,为什么现在还在使用这个建筑和土地”问题
2012年2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双娥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处罚决定事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0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67.59平方米及硬化路面639.29平方米;2、罚款115254.72元。2012年7月23日,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已缴纳。涉及没收建筑物事项,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责令企业缴纳自2012年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目前占用建筑物租金。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答复中也提到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迟迟未执行”问题
2012年-2018年三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查情况:
第一次:2012年7月23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双娥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15254.72人民币),罚款已缴纳。
第二次:2018年6月20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73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3930.52平方米、硬化面积3681.62平方米及其他设施,要求该公司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次:2019年1月14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12840.86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关于“2020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发布针对该公司耕地破坏的认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8.65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问题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认定结论书》(豫自然资土鉴〔2020〕165号)认定结论: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土地建厂房。经勘测,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8.65亩,地类为水浇地、村庄,其建厂房行为造成了15.3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0.89亩、一般耕地14.45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五)关于“环评文件附件4当中说这块是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与土地认定报告不一致”问题
2011年3月,王双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广武镇车大沟村水浇地6403.04平方米建房(现状地类为水浇地)。之后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再次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土地建厂房。2017年6月,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擅自占地8731.17平方米扩建厂房行为立案调查,(现状地类为:基本农田1600.38平方米,水浇地4449.27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2681.52平方米)。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每年要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更新,实地已占用和使用的土地变更为现状建设用地。
2018年3月,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村民委员会向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询荥龙泵业所占用地块的地类,申请查询地类时,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已更新,显示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因此2018年3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类证明(荥国土资地类查询2018069号)为现状建设用地。
综上所述,环评文件附件4中,该地块办理环评时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荥阳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与土地认定报告不一致问题,因现状数据库更新,现状地类发生变化。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六)关于“附件5当中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也出具了该项目的入驻证明,入驻证明中显示符合广武镇发展规划,但是2010年-2020年的发展规划中,该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不能进行建设的”问题
2021年4月27日,荥阳市广武镇政府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2017年9月18日,郑州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为办理环评,向广武镇人民政府申请出具入驻证明,监管部门广武镇企业办公室查阅《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规划中显示该公司地块为建设用地,符合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天为该公司办理了入驻证明。
综上,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为该公司出具入驻证明属实。
(七)关于“附件4、附件5以及土地认定报告都不一致,发展规划也不符,哪个是正确的,请做出明确回复”问题
2018年3月22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类证明(荥国土资地类查询2018069号)为现状建设用地,与2017年9月18日荥阳市广武镇企业办公室依据《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该公司办理了入驻证明,规划中显示该公司地块为建设用地二者并不冲突。
(八)关于“前两次答复当中,均未提到环评公众参与问题,群众一直在反映该问题,但是公参信息显示是百分之百参与”问题
经查阅该公司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资料,参与该项目公众参与的被调查人员共20人,100%同意该项目建设,无反对意见,而非举报人所称的“百分之百参与”。另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荥阳市环保局曾于2018年9月12日,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网址链接:http://xy.public.zhengzhou.gov.cn/10EBE/1164418.jhtml)将该项目的有关环评报告电子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8日,期间并未收到任何有异议的信息反馈。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相应审批程序予以审批。
(九)关于“环评文件中显示5000万,荥环罚决2017第75号显示的是150万,为什么这两个文件悬殊如此大,总投资具体是多少”问题
经调阅卷宗,2017年6月14日,荥阳市环保局对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手续,未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年6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150万元,百分之五进行处罚(荥环罚决字〔2017〕第75号)。环评文件中显示的5000万,是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条件。
(十)关于“之前荥阳市国土局认定是破坏基本农田了,该厂的负责人在2018年时成为了基本农田保护人。”问题
《村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2018年5月,车福群通过选举当选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民委员会主任,依照惯例成为广武镇车大沟村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举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主要厂房已经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

已办结

17

D2HA202105020071

诉求:要求继续处理。针对案件编号:D2HA202104260063公示公布的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要求继续处理。
原举报信息: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公布的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今天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看到案件编号X2HA202104140090的公示信息,公示结果避重就轻,并未对诉求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答,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荥阳市

其他污染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二组,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公布的环评文件与事实不符”问题
经调阅《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年产水泵5万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与现场核对,该企业目前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进场→下料→机械加工→压叠→焊接→电机组装→水泵总装→喷漆→成品,现状与批复一致。经对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污染防治设施一套除尘设施、一座喷漆房和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囱符合15米要求,所用为水性漆等,整体情况与环评要求一致。对生产规模核实,目前产能未超过批复产能。主要生产设备经与验收监测报告对比,多出20吨压力机2台、加热设备1台。经现场核实,该三台设备属于备用设备,且表面积尘较多。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3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化,该单位三台设备不是主要产能设备,且不超过总设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化范畴。
经调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环评报告表与实际建筑物对比情况一览表”时,发现“该单位3号(340平方米)、4号(563.5平方米)闲置厂房,为厂区北部两间老旧的闲置厂房,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同时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拆除3号闲置厂房、4号闲置厂房,未拆除期间不得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号、4号闲置车间用于堆放杂物及部分配件,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两座厂房未拆除。
综上所述,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现状均未超出环评批复要求,3号、4号闲置厂房也未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与环评一致,但未全部履行承诺,与环评不一致,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多次举报涉及的占用耕地问题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2月针对王双娥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23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015号),处罚决定事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0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67.59平方米及硬化路面639.29平方米;罚款115254.72元。2012年7月23日申请法院对王双娥未履行罚款事项强制执行,罚款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截至目前,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主要厂房已经拆除,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全线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生产厂房拆除后大量原材料及配件无处安放,为减少经济损失,该企业目前将厂区北侧老厂房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配件使用;同时该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厂房只作为仓库存放拆除的设备原料及配件使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已整改到位。

已办结

18

D2HA202105050049

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河南硕丰农业(食品厂),废水排入厂区东边坑内,渗入地下,污染水源;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

荥阳市

水,土壤

2021年5月6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河南硕丰农业(食品厂),废水排入厂区东边坑内,渗入地下,污染水源”问题
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东北角配套建设有一套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生产(生活)废水—集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发酵池—地埋式接触厌氧池—暂存池—农业灌溉。因该公司豆制品生产线已经全部停产拆除,目前只有粽子生产线在断断续续生产,用水量较小,因此沉淀池内水量较小。整套污水处理站全部采取了硬化防渗漏措施,现场没有发现有违法外排现象。
现场调查发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墙外有一处长约15米,宽约2米的荒沟,沟内有水流过的痕迹,来水自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流出。经核实,为工人下班后在厂院水龙头上洗手和冲洗厂院地面时的洗刷和冲洗水,顺着厂区雨水口排出,顺地势流到该处荒沟内,并非生产废水。因水量不大,现场调查时荒沟内水体已基本蒸发完,不符合取样监测条件。现场查看,未发现有较大的褐色、黑色等颜色较重污水沉降痕迹。5月6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对距离该企业最近的东苏三组水井水质状况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有废水外排进入厂区东墙外荒沟,但外排废水不是生产废水,举报“废水排入厂区东边坑内,渗入地下”问题部分属实;经监测,水井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举报“污染水源”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
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份,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三组土地建食品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举报“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荥阳市相关部门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将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进行平整,禁止冲刷用水外排。目前企业已组织人员车辆,完成对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整治。同时,厂区内已建立废水收集槽,工人下班冲洗用水和厂院地面清洁用水全部进入水槽内最后进入污水处理池内。
2、针对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于6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诉讼阶段。

已办结

19

X2HA202105070086

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村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到厂东边渗坑内,厂里噪音扰民,占用耕地建厂房,私自改变耕地用途。

荥阳市

水,噪音

2021年5月8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一)关于“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村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到厂东边渗坑内”问题
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东北角配套建设有一套小型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生产(生活)废水—集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发酵池—地埋式接触厌氧池—暂存池—农业灌溉。因该公司豆制品生产线已经全部停产拆除,目前只有粽子生产线在断断续续生产,用水量较小,因此沉淀池内水量较小。整套污水处理站全部采取了硬化防渗漏措施,现场没有发现有废水违法外排现象。
现场调查发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墙外有一处长约15米,宽约2米的荒沟,沟内有水流过的痕迹,来水自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流出。经核实,为该公司的工人下班后在厂院水龙头上洗手和冲洗厂院地面时的洗刷和冲洗水,顺着厂区雨水口排出,顺地势流到该处荒沟内,并非生产废水。因水量不大,现场调查时荒沟内水体已基本蒸发完,不符合取样监测条件。现场查看,未发现有较大的褐色、黑色等颜色较重污水沉降痕迹。第29批举报该企业问题交办后,5月6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就对距离该企业最近的东苏三组水井水质状况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有废水外排进入厂区东墙外荒沟,但外排废水不是生产废水,经监测,水井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举报“污水排放到厂东边渗坑内”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厂里噪音扰民”问题
经现场调查,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边厂界与居民户一墙之隔,临近生产车间采用全密闭结构,噪声主要为车间安装的排风扇。现场检查时,豆制品车间设备去年就拆除,生产线处于长期停产状态。5月8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对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噪声监测结果如下:西厂界52.4dB、北厂界45.6dB、东厂界41.5dB、南厂界62.6dB。南厂界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Ⅱ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属实。
(三)关于“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
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份,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三组土地建食品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举报“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荥阳市相关部门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将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进行平整,禁止冲刷用水外排。目前企业已组织人员车辆,完成对厂区东墙外侧排水区域整治。同时,厂区内已建立废水收集槽,工人下班冲洗用水和厂院地面清洁用水全部进入水槽内,最后进入污水处理池内。
2、针对噪音超标问题,鉴于该企业豆制品车间设备去年就拆除,目前生产线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产生噪声来源于南生产车间排风扇。已要求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内靠近居民区的南生产车间排风扇进行整改,现已将排风扇拆除。
3、针对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私自改变耕地用途问题,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于6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诉讼阶段。

已办结

20

X2HA202105070089

1、郑州市荥阳市硕丰公司非法占用耕地,距离村民居住地过近,在耕地上建设污水坑,距离村民吃水井50米,污染地下水。
2、郑州市荥阳市大卓养殖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大量倾倒渣土。

荥阳市

2021年5月8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一)关于“郑州市荥阳市硕丰公司非法占用耕地,距离村民居住地过近,在耕地上建设污水坑,距离村民吃水井50米,污染地下水”问题
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份,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三组土地建食品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举报反映“非法占用耕地”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边厂界与居民户一墙之隔,临近生产车间采用全密闭结构。举报人所称耕地上建设的污水坑,实际为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小型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内东北角,该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生产(生活)废水—集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发酵池—地埋式接触厌氧池—暂存池—农业灌溉。因该公司豆制品生产线已经全部停产拆除,目前只有粽子生产线在断断续续生产,用水量较小,因此沉淀池内水量较小。整套污水处理站全部采取了硬化防渗漏措施,现场没有发现有违法外排现象。举报“距离村民居住地过近,在耕地上建设污水坑”问题部分属实。
距离该污水处理站最近的水井为东苏楼村三组水塔,位于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口约20米处,该水塔距离污水处理站直线距离191米。第29批举报该企业问题交办后,5月6日,荥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就对东苏楼村三组水井水质状况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举报“距离村民吃水井50米,污染地下水”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大卓养殖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大量倾倒渣土”问题
现场查看时,郑州大卓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正处于建设阶段,现场建设有钢架养殖棚。目前建成场区约75亩,养殖奶牛、肉牛共160头。经调查,2020年4月15日,荥阳市广武镇东苏楼村委与郑州大卓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甲方将205.002亩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建设奶牛养殖生产设施及其直接关联设施。并在广武镇政府进行了《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该宗地为耕地,现场测绘实际占用面积为104.62亩。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第二条第二款“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规定,该项目属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属非法占用耕地,举报“郑州市荥阳市大卓养殖公司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不属实。
经荥阳市城管局现场核查,未发现有倾倒渣土现象,询问当地村委和村民,均反映该地块不存在倾倒渣土问题。举报“大量倾倒渣土”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要求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污水进入沉淀池前端加装一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确保达标排放。截至目前,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已安装到位。
2、针对河南硕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于6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诉讼阶段。

已办结

21

D2HA202104070006

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拐峪村1组馒头嘴下面的山谷里填满了大量的化学垃圾;朱家庵村宋石窑村南河、东河偷埋了大量的化学垃圾和生活垃圾;这些垃圾来自新密市垃圾处理厂,从去年11月份开始,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未果。朱家庵村6组柏林碳素厂,夜间燃烧废旧轮胎。慎党矿山机械厂,用环境不达标的高炉炼铁。

新密市

土壤

问题一:关于群众反映“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拐峪村1组馒头嘴下面的山谷里填满了大量的化学垃圾”问题。
2021年4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关于群众反映的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拐峪村1组馒头嘴下面的山谷里填满了大量的化学垃圾问题,新密市自2020年11月15日至12月中旬接到该问题同类举报,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开挖3次,未见有化学垃圾。挖出的物质为废塑料杂物垃圾,举报情况与实际不相符。
2021年1月13日,新密市米村镇政府和郑州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工作人员及拐峪村村民、举报人等,对现场进行调查。因举报,自2020年11月郑州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已组织多次调查,并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填埋物取样检测,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米村镇拐峪村倾倒项目勘查检验结论》,认定该填埋的废弃物为废塑料杂物垃圾。
经调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关于群众反映“朱家庵村宋石窑村南河、东河偷埋了大量的化学垃圾和生活垃圾”问题。
2021年4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宋石窑小组南东河属于朱家庵村历史遗留垃圾填埋场,2009年3月投入使用,2017年停止使用。2021年3月16日,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填埋场垃圾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其中一个样品点位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超标。经对新密垃圾处理场进行调查,该垃圾处理场未向朱家庵村宋石窑组倾倒任何垃圾。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三、关于群众反映“朱家庵村6组柏林碳素厂,夜间燃烧废旧轮胎”问题。
2021年4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郑州柏林炭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份以来长期停产,厂区各类生产设备闲置,现场未见有生产原料废旧轮胎,通过走访周边居民,未发现焚烧废旧轮胎情况。
经调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四、关于群众反映“慎党矿山机械厂,用环境不达标的高炉炼铁”问题。
2021年4月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新密市米村镇慎党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现有2台0.5吨无磁轭铝壳中频感应电炉,属于《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19》淘汰类第十项23小项≥0.25吨无磁轭铝壳中频感应电炉。
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

问题一:关于反映的米村镇拐峪村废料杂物垃圾问题,2021年4月11日米村镇政府制定处置方案,按照处置技术规范将填埋的主要废塑料杂物垃圾转运至新密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对剩余杂物清理并覆土绿化,目前该区域已完成绿化。
问题二、米村镇朱家庵村宋石窑组南东河历史遗留村级生活垃圾填埋场问题。2021年4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技术规范处置方案对其中有毒性和毒性超标的废物进行收集、运输、转移、处置,目前已完成收集、运输、转移、处置。
问题三、关于群众反映“朱家庵村6组柏林碳素厂,夜间燃烧废旧轮胎”问题。
按照双随机要求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问题四、关于群众反映“慎党矿山机械厂,用环境不达标的高炉炼铁”问题。
新密市米村镇慎党矿山机械配件加工厂存有国家淘汰类0.5吨无磁轭铝壳中频感应电炉,现已拆除到位。

已办结

22

X2HA202104170057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米村镇拐峪和朱家庵宋石窑两个地点,村支书和村主任偷埋化学垃圾。
举报人在本次中央生态环境督查过程中,曾电话反映该问题。举报人表示不认同中央生态环境督查反馈的结果。

新密市

土壤

问题一:反映“河南省郑州市新密米村镇拐峪村偷埋化学垃圾”的问题
2021年4月1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自2020年11月15日至12月中旬郑州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多次接到该问题同类举报,并组织进行了现场调查,开挖3次,未见有化学垃圾。挖出的物质为废塑料杂物垃圾。2021年1月13日,郑州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米村镇政府组织拐峪村村民、举报人等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填埋物取样检测,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米村镇拐峪村倾倒项目勘查检验结论》,认定该填埋的废弃物为废塑料杂物垃圾,之后郑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检测报告显示堆存于此处的废塑料杂物垃圾不属于危险废物。
关于反映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偷埋化学垃圾问题,经调查,此处填埋的为废塑料杂物,对此问题,新密市高度重视,由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密市公安部门依法联合调查。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部分属实。
问题二:反映的“河南省郑州市新密朱家庵宋石窑偷埋化学垃圾”的问题
2021年4月18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填埋场2009年3月投入使用,2017年停止使用至今。2021年3月1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填埋垃圾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其中一个样品点位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超标。
关于反映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偷埋化学垃圾问题。经调查,此处为历史遗留的村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对此问题,新密市高度重视,由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密市公安部门依法联合调查。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问题一:反映“河南省郑州市新密米村镇拐峪村偷埋化学垃圾”的问题
2021年4月11日,米村镇政府按照处置技术规范将填埋的主要废塑料杂物垃圾转运至新密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对剩余杂物清理并覆土绿化,目前该区域已完成绿化;对此处倾倒废塑料杂物垃圾的组织人问题,由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密市公安部门联合依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问题二:反映的“河南省郑州市新密朱家庵宋石窑偷埋化学垃圾”的问题
2021年4月11日,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民委员会委托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处置方案对有毒性和毒性物质超标的点位及周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转移、处置。目前已完成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对此处垃圾填埋场其他点位渣土等垃圾落实覆土绿化措施;对群众反映的村支书、村主任在此处偷埋化学垃圾问题,由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密市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已办结

23

D2HA202104250048

郑州市新密市米村乡拐峪村一组馒头嘴下的山谷、朱家庵村宋石窑小组东河,村支书(慎有安)在此偷偷填埋大隗镇垃圾处理厂的化学垃圾,无人清理。投诉人对于此案件编号:D2HA202104070006公示结果不满意,认为相关部门敷衍了事,公示结果造假,这两地垃圾至今未清理,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

新密市

土壤

问题一、关于群众反映村支书(慎有安)在米村镇拐峪村一组馒头嘴下的山谷填埋大隗镇垃圾处理厂化学垃圾问题
(一)基本情况
反映问题地址位于新密市米村镇拐峪村一组山岭与南侧荒草地中间荒沟(即举报人所称的馒头嘴下方),荒草地与山坡平行距离约40米,荒沟部分已被土方填平,填平面积约600平方米(长30米、宽20米、深10米),填埋土方呈倒梯形。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2021年1月13日,为妥善处置解群众信访投诉,新密市组织工作人员、新密市米村镇拐峪村民代表、信访投诉人等见证,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对填埋物取样检测。
2021年1月18日,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米村镇拐峪村倾倒项目勘查检验结论》,初步判断该掩埋废弃物为废塑料杂物垃圾。
2021年3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固化大队牵头,组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新密市米村镇政府、信访投诉人等见证,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填埋物再次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不属于危险废物。
接到第一次举报件反映“填埋场为慎有安所为”时,新密市调查组人员经走访本村群众及依法询问慎有安本人,均表示没有参与填埋垃圾事情。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二、关于群众反映村支书(慎有安)在朱家庵村宋石窑小组东河填埋大隗镇垃圾处理厂化学垃圾问题
(一)基本情况
反映问题地址位于新密市朱家庵村宋石窑组南东河原村级生活垃圾填埋场,于2009年投入使用,于2017年已经废弃停止使用,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该区域的垃圾为村级填埋场遗留下的生活垃圾和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时倾倒的部分建筑垃圾。接到第一批举报件反映“填埋垃圾为慎有安”所为时,新密市调查人员经走访本村群众及依法询问慎有安本人,均表示没有参与填埋垃圾的事情。
2021年3月1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取样检测。
2021年4月6日,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数据表明,其中一个点位样品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超标。
2021年4月11日,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民委员会委托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处置方案对有毒性和毒性物质超标点位及周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转移、处置,目前已完成收集、运输、转移。对此处垃圾填埋场其他点位渣土等垃圾落实覆土绿化措施。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三:投诉人对于此案件编号:D2HA202104070006公示结果不满意,认为相关部门敷衍了事,公示结果造假,这两地垃圾至今未清理,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4月9日,郑州市接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一批受理编号D2HA202104070006案件,反映“郑州市新密市米村乡拐峪村一组馒头嘴下的山谷、朱家庵村宋石窑小组东河,有人偷埋了填埋大量的化学垃圾和生活垃圾”该举报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未入驻前,新密市已接到举报,依程序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人对于此案件编号:D2HA202104070006公示结果不满意,认为相关部门敷衍了事,公示结果造假的情况。
4月9日,接到该举报件时,新密市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与公示情况一致,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新密市在前期接到该举报人举报时,联合多个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处理,举报人2次到现场参与调查,并按照其指定的地点开挖进行调查取证;两次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填埋垃圾进行了取样检测,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告知了检测结果。
该举报不属实。
关于两地垃圾至今未清理的情况。
2021年4月11日,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民委员会委托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处置方案对朱家庵村宋石窑小组东河含有毒性和毒性物质超标点位及周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剩余部分垃圾、灰渣土、碎砖旧瓦进行覆土绿化。米村镇拐峪村一组馒头嘴下的填埋主要废塑料垃圾运送至市垃圾填埋场,并对现场覆土绿化。
该举报部分属实。
关于举报人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的问题。
新密市针对填埋垃圾的行为人正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部分属实

问题一、关于群众反映村支书(慎有安)在米村镇拐峪村一组馒头嘴下的山谷填埋大隗镇垃圾处理厂化学垃圾问题
2021年4月11日,米村镇政府按照处置技术规范对填埋的主要废塑料杂物垃圾转运至新密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对剩余杂物清理并覆土绿化措施,目前该区域已完成绿化。针对该区域填埋垃圾的行为人,新密市成立了由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新密市公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问题二、关于群众反映村支书(慎有安)在朱家庵村宋石窑小组东河填埋大隗镇垃圾处理厂化学垃圾问题
针对反映的填埋垃圾的行为人,由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密市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后,依法依规处理;针对剩余垃圾、灰渣土、碎砖旧瓦,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19﹞8号)有关规定进行掩埋处理,并将该区域进行覆土绿化。
问题三:投诉人对于此案件编号:D2HA202104070006公示结果不满意,认为相关部门敷衍了事,公示结果造假,这两地垃圾至今未清理,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的问题
关于举报人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的问题。
新密市针对填埋垃圾的行为人正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针对已覆土现场,进一步做好绿化工作,提高绿化率;加强监管,杜绝随意倾倒垃圾现象发生。

已办结

24

D2HA202104270071

1.新密市米村镇拐峪村,大隗镇垃圾处理厂随意填埋化学工业固废垃圾在馒头嘴山谷里,对之前的编号X2HA202104170057处理结果不认可。在米村镇朱家庵村建的郑州柏林碳素厂,属于严重污染企业,焚烧废旧轮胎。3.新密市下庄河红绿灯向西50米路北,下庄河河道上游严重污染,河水发绿发臭。4.米村镇朱家庵村杨树洼1组2组3组与郑少高速沿线没有安装隔音措施,噪音扰民。5.米村镇贾寨,朱家庵村,拐峪村基本农田被乡政府非法流转,进行非粮化非农化,基本农田荒漠化严重。6.环保局渎职不作为,对群众的举报视而不见,希望查处环境污染事件。

新密市

土壤

问题一:关于群众反映“新密市米村镇拐峪村,大隗镇垃圾处理厂随意填埋化学工业固废垃圾在馒头嘴山谷里,对之前的编号X2HA202104170057处理结果不认可”问题
经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2021年1月13日,为妥善处置解决群众信访投诉,由米村镇政府牵头,组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米村镇拐峪村民代表、信访投诉人等,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对填埋物取样检测。
2021年1月18日,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米村镇拐峪村倾倒项目勘查检验结论》,初步判断该掩埋废弃物为废塑料杂物垃圾。
2021年3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固化大队牵头,组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米村镇政府、信访投诉人等,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填埋物再次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不属于危险废物。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二:关于群众反映“在米村镇朱家庵村建的郑州柏林碳素厂,属于严重污染企业,焚烧废旧轮胎”的问题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已于2019年2月份停产至今,厂区内生产设备现处于闲置状态,现场未见有废旧轮胎等生产原料,未发现存在生产迹象。
经调查,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三:反映“新密市下庄河红绿灯向西50米路北,下庄河河道上游严重污染,河水发绿发臭”的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河段河道积水为新密市牛店镇张湾社区污水处理站点处理后废水及积存雨水。牛店镇张湾社区污水处理站点主要承担着该社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依据新密市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检测数据表明,该站点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经初步分析,造成此河段水质异味的原因是河道内长期未清淤,水流不畅,长期积存所致。
经调查,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四:关于群众反映“米村镇朱家庵村杨树洼1组2组3组与郑少高速沿线没有安装隔音措施,噪音扰民”的问题
2021年5月2日,郑州郑少高速发展公司委托河南鲲鹏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杨树洼1组、2组、3组噪音情况进行了监测;5月3日,河南鲲鹏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PJC/WT2002105005)。检测数据表明,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杨树洼1组、2组、3组符合声环境标准。
经调查,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五:关于群众反映“米村镇贾寨,朱家庵村,拐峪村基本农田被乡政府非法流转,进行非粮化非农化,基本农田荒漠化严重”的问题
1、关于米村镇贾寨村土地流转情况。经调查,2018年4月28日,米村镇人民政府与贾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米村镇人民政府占用该村8、9、10、14组土地45.5亩,用于道路两侧绿化;
2019年5月9日,米村镇人民政府与贾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占用该村耕地66.59亩用于道路两侧绿化美化;
2019年6月2日米村镇人民政府与贾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占用该村8、9、10、14、15、16村民组耕地252.74亩、林地34.71亩、荒地36.12亩,用于道路两侧绿化美化。
以上3宗共计租地435.66亩,均用于米村镇区域道路两侧绿化美化,米村镇人民政府按照协议约定向贾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耕作费、赔青款。
2020年6月15日,贾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占地块农户签订租地协议,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向农户支付租金、耕作费,租地协议中未约定租地期限、用途。现场调查时,被占用土地主要用于种植马鞭草、百日草、鼠尾草、硫化菊等。
2、关于米村镇朱家庵村土地流转情况。经调查,2018年10月14日-16日,米村镇朱家庵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将本村土地流转给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用于金纳云水谣项目建设;
2018年10月17日,朱家庵村与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双方约定将朱家庵村第2、3、4、5、6、7、8村民组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及流转给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流转的土地包括可耕地、荒地、荒山和荒沟、林业、水面等,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承包、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
截至目前,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流转了朱家庵村5、7、8村民组的耕地共计783.53亩。流转土地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上书写“同意委托村委会流转土地”字样,签字按指印,并在《朱家庵村农户流转土地情况表》上签字按指印,同意土地流转及流转的面积。
现场调查时,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流转的土地中,一部分仍保持流转前原状,多为种植核桃、桐树、杨树及其它杂果;一部分种植油菜、小麦、蔬菜;一部分为荒地。
3、关于米村镇拐峪村土地流转情况。经调查,2018年10月15日,米村镇拐峪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启动土地流转;
2018年10月17日,米村镇拐峪村村民委员会与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双方约定将米村镇拐峪村第1、2、3、4、5、6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及流转给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承包、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流转拐峪村共计1105.09亩,流转土地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上书写“同意委托村委会流转土地”字样,签字按指印,并在《拐峪村农户流转土地情况表》上签字按指印,同意土地流转及流转的面积。
现场调查时,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流转的土地一部分仍保持流转前的原状,多为种植核桃、桐树;一部分种植油葵、油菜、小麦、绿化树苗;一部分为荒地。经调查,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六:反映“环保局渎职不作为,对群众的举报视而不见,希望查处环境污染事件”的问题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2020年11月15日至12月中旬期间多次接到该问题同类举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自2020年11月17日起,先后对米村镇拐峪村1组组长、米村镇拐峪村主管环保工作副支书、米村镇朱家庵村支部书记、朱家庵村主任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1年1月13日,为妥善处置解群众信访投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米村镇政府工作人员、米村镇拐峪村民代表、信访投诉人等现场监督,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对填埋物取样检测。
2021年3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固化大队、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米村镇政府、信访投诉人等现场监督,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填埋物取样检测。
关于举报“郑州柏林碳素厂污染”问题,经郑州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用电记录、走访周边群众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并及时报送调查情况。经调查,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问题1处理和整改情况:2021年4月11日,新密市米村镇政府按照处置技术规范对填埋的主要废塑料杂物垃圾转运至新密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对剩余杂物清理并覆土绿化,目前该区域已进行绿化;针对该区域填埋垃圾的行为人,新密市成立了由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新密市公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问题2处理和整改情况:调查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问题3处理和整改情况:新密市水务部门已将双洎河牛店镇张湾社区河段清淤任务纳入河道整治计划,目前已完成清淤工程。
问题4处理和整改情况:5月3日,河南鲲鹏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PJC/WT2002105005).检测数据表明,米村镇朱家庵村杨树洼1组、2组、3组符合声环境标准。新密市已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在米村镇朱家庵村杨树洼1组、2组、3组村民聚集区将该问题调查情况及环境监测情况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告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问题5处理和整改情况:1、关于米村镇贾寨村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米村镇政府与米村镇贾寨村签订的租地协议与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定义不符,不属于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范畴,由米村镇政府与贾寨村委会协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农业时节开展农作物种植。
2、关于米村镇朱家庵村与拐峪村处理情况。米村镇朱家庵村、米村镇拐峪村的土地流转事项,其程序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精神,但其存在有关材料(文书)不规范、不齐全现象,流转的土地存在非粮化、暂时闲置现象。已要求土地流转双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文书资料,及时上报土地流转情况,并按照国家、省、郑州市有关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工作要求,督促郑州金纳置业有限公司制定农业生产经营计划,按照农业时节开展农作物种植,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坚决防止土地浪费。
问题6处理和整改情况:新密市已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继续做好群众反映问题后续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大现场环境监察力度,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营造浓厚环境保护氛围。

已办结

25

X2HA202104250113

郑州市德风街未批建设高压线问题,对郑州日报4月22日12版答复不满意。
1.规划审批。现举报龙源地产1.2.3号院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未批建高压线塔。根据2021年3月16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该高压线塔与规划项目许可不符,且无审批手续,并非日报中公示的在龙源地产自己的院内就可以建设高压线塔。即使香草变电站有环评手续,中国电网河南公司、龙源地产、中国电网郑州公司、祥和集团,也无权擅自改变规划,私建非法高压线塔。非法高压线塔必须拆除。
2.安全距离。根据国家电网公布的架空输电线路行业规范,安全距离最少需要15米,在建高压线塔距离德风街只有5米,距离德信路安全距离只有1米。
3.辐射污染。周围为密集居民住宅区,且50米外还有一所管城区外国语小学及两家幼儿园。
要求尽快彻查该违法违建工程及相关人员,停止施工,拆除已建部分,重修规划选址。

管城回族区

其他污染

(一)问题1:规划审批。
1.世纪龙城二号院地块在郑州市政府2012年4月5日批复的《郑州市第05-622-K03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二类居住用地。河南龙源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取得该宗土地郑国用(2016)第02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于2018年9月7日取得了该项目郑规建(建筑)字第4101002018091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项目基坑部分开挖。该项举报问题属实。
2.世纪龙城二号院地块西南角现状建设有6座电缆终端塔,终端塔无规划许可手续。该项举报问题属实。
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4月1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93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龙源房地产及祥和公司违规在郑州市管城区德风街与德信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高压电路设施及高压线塔”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举报问题中“根据2021年3月16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该高压线塔与规划项目许可不符,且无审批手续”的时间及内容与实际不符。该项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4.该项目于2020年9月份在德风街与德信路金盾未来花园小区西围墙外建设电缆终端塔,因距金盾小区4号楼过近,居民反应强烈,多次投诉,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建设项目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同时执法中队配合办事处、社区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协调、多方做工作,郑州市供电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对该项目进行自行拆除。
该高压入地终端塔建设项目现已向北移至龙源地产院内,由河南九域龙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该项目为解决管城区生产、居民用电稳定的民生工程,作为工程的重要环节,需将2个电力通道8回高压线路部分区段的架空裸导线进行电缆入地,入地长度约0.8公里,并在原高压线路通道内建设电缆终端塔与线路相连,该项工作直接决定220千伏香草项目群6项输变电工程的投产。项目现场负责人提供了相关土地手续、郑规选字第410100201211020号《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关于220千伏香草变电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110千伏黄家庵等变电站选址有关初审意见的函》、七里河线路入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河南电网郑州香草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2014年郑州市区香草等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关于政府储备的七里河项目地块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改造情况的汇报及批复、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20号《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问题2:安全距离。
规划德风街红线宽度20米,规划德信路红线宽度35米。问题所述“距离德风街5米,距德信路1米”基本属实。经核查设计院设计图纸,杆塔距离金盾未来花园最近距离为39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741-2019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垂直距离220千伏为6米,最小水平距离为2.5米,最小净空距离为5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220千伏输电线路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边导线向外15米,对于杆塔的保护区未作出明确要求。该举报问题引用概念不符,部分属实。
(三)问题3:辐射污染。
此线路为220KV香草输变电工程七里河段线路,针对市民举报的辐射污染问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委托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对线路及其周围的敏感点位进行了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线路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在6.07V/m-82.79V/m之间,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在0.0283μT-0.3559μT之间,远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中规定的4000V/m、100μT的标准限制要求。不存在辐射污染。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派驻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每天对该工地进行巡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针对已建成的中端塔,该案件已经立案调查,2021年5月11日,已对该工地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
下一步,管城区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群众诉求,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努力为附近居民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已办结

26

X2HA202105010095

再次反映德风街高压入地问题:
1.工程目的违法,实际是以高压入地为名,行龙源地产之实,不是高压电路建设需要;
2.2020年初开工至今,没有依法公示,政府文件显示没有申报,无视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始终未能出示政府行政许可文;
3.西墙外移到北门口同样违法;
4,.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反馈意见认定是违法工程。

管城回族区

其他污染

情况1:工程目的违法,实际是以高压入地为名,行龙源地产之实,不是高压电路建设需要。
该项目是香草220KV变电站线路路径的一部分,是郑州市政府为改善民生改变周边居民的环境所开展的一项民生工程,该高压线塔只是起到一个过渡作用,待工程项目二期(德风街至航海路段)全部完工后,沿线地表上所有附属高压塔将全部拆除完毕。该举报部分属实。
情况2:2020年初开工至今,没有依法公示,政府文件显示没有申报,无视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始终未能出示政府行政许可文。
郑州220千伏香草输变电工程于2013年12月20日由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香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豫环审〔2013〕598号),已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电网工程不属于建筑工程许可的范围。该举报部分属实。
情况3:西墙外移到北门口同样违法。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20号《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该中端塔所处位置在市政府控规内(《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第05-622-K03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郑政函〔2012〕49号)。为方便周边群众出行和居住安全,解决群众诉求,维持社会稳定,将西墙外拆除移至现在位置。该问题部分属实。
情况4: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反馈意见认定是违法工程
该案件正在收集证据,调查处理中。该举报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派驻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每天对该工地进行巡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针对已建成的中端塔,该案件已经立案调查,2021年5月11日,已对该工地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
2、2021年4月27日,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委托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对线路及其周围的敏感点位进行了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线路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在6.07V/m-82.79V/m之间,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在0.0283μT-0.3559μT之间,远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中规定的4000V/m、100μT的标准限制要求。监测结果不超标,不存在辐射污染。下一步,管城区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群众诉求,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努力为附近居民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已办结

27

D2HA202104150039

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于寨村东头,当地村民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该处的农田里。

新郑市

土壤

2021年4月16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
该问题所反映的区域属于基本农田,现场实地测量面积为9.6亩(6406.13平方米)。建筑垃圾为李艮凤、张志锋等倾倒。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

(一)新郑市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倾倒的部分垃圾进行深挖、清运、回填,现场渣土清理到位,并进行了复耕。
(二)新郑市资源规划局对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新自然资立(龙湖)〔2021〕014号),河南省厅于5月3日出具对李艮凤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认定结论书。2021年5月13日将李艮凤涉嫌严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移送新郑市公安局处理,6月8日做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现对涉及刑事责任正在积极与新郑市公安局对接和补充材料,待公安机关确定违法主体后,新郑市资源规划局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已办结

新郑市龙湖镇党委对于寨村包村干部王明俊、支部委员荆子欣进行依纪依规诫勉谈话。

28

X2HA202105080060

龙湖镇梅山万福园东无名粉碎厂噪音扰民,扬尘污染严重。

新郑市

噪音,大气

2021年5月9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该粉碎厂由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开始建设,占地面积12.4亩,占地类型为矿山用地,建有一条沙石粉碎生产线,院内为沙石物料堆放区。该粉碎厂仅为SG03标段道路施工配套提供砂石物料,不对外加工销售,工程完工后将自行拆除。
2021年3月9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粉碎厂存在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等问题,当日已下达督查问题交办通知单,要求属地依法依规处理。2021年3月10日,SG03标段项目部只对露天堆放的砂石物料进行了覆盖,新郑市龙湖镇曾多次到现场督促,但是SG03标段项目部始终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2021年4月8日,新郑市龙湖镇对拒不履行整改要求的粉碎厂实施强制断电措施,要求其整改到位。
2021年5月9日,现场调查时该粉碎厂无生产用电,厂房内存在一条沙石粉碎生产线,无近期生产迹象,院内存在大量沙石物料未覆盖。2021年5月11日,裸露砂石物料已覆盖。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按照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要求,310线郑州西南段改建工程SG03标段建设项目逐渐进入尾声,施工配套项目相应取消,2021年5月11日,SG03标段配套沙石粉碎场开始逐步自行拆除,物料开始转运,2021年6月25日,该粉碎场生产加工设备已全部拆除,场区砂石物料全部转运清理出场,已不具备生产能力。新郑市龙湖镇将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违规沙石料场加大排查处置力度,确保扬尘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已办结

29

X2HA202105080035

龙湖镇梅山万福园东无名商砼站噪音扰民,扬尘污染严重。

新郑市

噪音,大气

5月9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该商砼站由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建设,占地面积7.6亩,占地类型为矿山用地,建有一条水泥稳定土拌和加工生产线、一处简易沙石堆放仓库。该商砼站是SG03标段道路施工配套建设,为其提供水泥稳定土,不对外加工销售,在SG03标段道路水稳施工结束后将自行拆除。
2021年5月9日,现场调查时该商砼站无生产用电,生产线主要设备已被拆除,不具备生产能力,无近期生产迹象,露天堆放的沙石物料已被覆盖。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按照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要求,310线郑州西南段改建工程SG03标段建设项目逐渐进入尾声,施工配套项目相应取消,2021年5月11日,水泥罐体已吊离,物料正在转运,已开始逐步自行拆除,现场施工拌合点不具备生产生产能力。截至2021年6月25日,该拌合点生产加工设备已全部拆除,场区砂石物料全部转运清理出场,厂房开始拆除。2021年6月28日,龙湖镇政府现场核查时,该拌和点厂房已全部拆除。新郑市龙湖镇将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违规沙石料场加大排查处置力度,确保扬尘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已办结

30

X2HA202105050030

举报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村支书,李占好。强行毁坏耕地、林地,未利用地和基本农田一千多亩,破坏环境,建设中国鑫盈钙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财源石料有限公司。由于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登封市石道乡党委书记刘现伟是被举报人的保护伞,李占好的违法行为多年来无人处理。

登封市

生态

2021年6月28日,登封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一)关于反映“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村支书,李占好”问题
经调查,李占好,男,登封市石道乡上窝村人,于2008年任石道乡上窝村党支部书记至今,该举报属实。
(二)关于反映“强行毁坏耕地、林地,未利用地和基本农田一千多亩,破坏环境,建设中国鑫盈钙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财源石料有限公司”问题
1、郑州鑫盈钙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违法占地26616平方米(合39.92亩,其中林地215.44平方米,未利用地25208.37平方米,建设用地1192.19平方米)。2012年2月29日,原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登国土资罚决字[20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鑫盈钙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将罚款213358.88元缴纳至指定账户。
2、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违法占地17359.29平方米(合26.04亩,其中建设用地6556.95平方米,未利用地10802.34平方米)。2021年3月23日登封市资源规划局对其下达了登自然资罚决字[202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处罚人民币138874.32元。
3、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违法占地11092.82平方米(合16.64亩,其中交通用地382.02平方米,建设用地9278.27平方米,未利用地1432.53平方米)。登封市资源规划局已于2021年3月24日对其下达了登自然资罚决字[202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处罚人民币88742.56元。
违规占用林地和未利用地问题属实,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不属实。该举报部分属实。
(三)关于反映“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登封市石道乡党委书记刘现伟是被举报人的保护伞,李占好的违法行为多年来无人处理”问题
经登封市纪委监委调查,不存在“保护伞”问题。
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违法占地问题已经由登封市资源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郑州鑫盈钙业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林地和未利用地问题已经于2012年2月进行处罚。李占好在2012年任登封市石道乡上窝村村支书期间,存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规用地问题,中共登封市纪委于2012年5月29日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占好的违法行为多年来无人处理”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违规占地问题已经被登封市资源规划局立案调查,石道乡政府将安排专人紧盯案件进展情况,确保给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对违规占地和破坏林地行为的执法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已办结

登封市石道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南鹏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论、负责人李占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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